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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燕:信用体系建设 要保证公平和开放
//m.auribault.com2014-05-07来源: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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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述任务如期完成的话,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会有唯一的信用代码,各项信用信息的整合也将具备可行基础,信用查询、公示和奖惩机制将实现联动。

  在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全局性问题的背景下,包括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在内,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契约社会、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之举。对此,各方形成共识,意见高度统一。尽管如此,也有不少批评建议和担忧。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如何保证公平,会否对普通公众严厉,却对权贵网开一面?具体而言,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建立信用档案不难,难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是否一视同仁。在公众的固有观念中,社会强势阶层包括有能力的企业,有可能想尽一切办法修改不良信用记录,而类似的事情,早有报道。一些人确实有能力修改信用记录,由此还形成了一个地下交易黑市。如此,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其次,信用信息关系重大,征信的范畴应该由谁定?无论对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来说,无限扩大征信范畴是否合适,有必要深入探讨,不该由相关部门直接说了算。毕竟,失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失信仅仅包括不遵守契约、法律的行为;而广义的失信,几乎可以涵盖一切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广义上的信用信息,部分属于公民隐私,如果被纳入信用记录,确实不合适。因此,如果对征信范畴不先做大讨论,任凭相关部门自己说了算,未来信用记录的范畴或将被泛化,公民隐私荡然无存。

  再次,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罚不应太随意,应受到严格管制。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打击报复考虑,完全有可能滥用失信行为认定权,导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未来的生活、发展中遭遇困境。因此,无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对于自身的信用记录,都应有申辩的权利,建立一套信用申辩机制很有必要。同样,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应该有严格约束,不能太随意,应该给失信公民、其他组织、法人重新来过的机会。譬如此前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每5年更新覆盖过往记录,这样的善政有必要继续坚持。

  另外,一个国家是否应该只有一个信用平台?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都有多个不同的信用平台,这样有利于全面反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开放总比封闭好,多个信用平台也有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也可以提高社会信用程度,并减少单一信用平台因权力过大而寻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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