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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年龄“门槛”能不能改改?
钟言
//m.auribault.com 2015-11-0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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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多岁的毕彩连是浙江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她在清扫街道时被车撞伤,目前已花掉治疗费7万元。当地环卫所事发后送来1万元,说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之后便不再过问,环卫所的领导说这不算工伤。此事引起舆论质疑。(见11月3日《钱江晚报》)

  有关高龄环卫工因工作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事件,近年来已发生多起,除了引发社会同情外,问题几乎没有改观。原因在于这些环卫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工作年龄,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社保部门不给上保险,于是,这个问题就成了“死结”,职工流泪,单位无奈。

  其实,这类现象在建筑、保安、家政等一些领域同样存在,不仅民营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也大量存在。事实上,随着一些行业用工紧张,聘用高龄劳动者的现象不断增加。比如,不少企业聘请退休人员或60岁以上的农民工等。这类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工作伤害,就规避不了工伤保险的问题。

  然而,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存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或者返聘退休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部门也不认可,也不能建立工伤保险。

  有鉴于此,一些单位要么为这些高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要么什么险也不上。出了责任事故的,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向保险公司追偿,没有保险的员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出了车祸的,向责任人追偿;不属上述情形的,特别是工作期间病故的,有的用人单位象征性地给予员工少量救助,有的干脆什么也不管。

  客观而论,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发生工作伤害,其核心是工作,只要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的职业伤害,都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的宗旨之一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减轻职业危害。而因为现行制度的制约,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高龄劳动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高龄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这无疑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当前,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60多岁的劳动者以后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岗位。无论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量,还是与延迟退休制度对接,有关方面都应该尽快关注工伤保险的年龄“门槛”问题,从而终结新闻中说的高龄环卫工受伤后得不到救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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