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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恩清话:法律面前,名人就是个人名
林琳
//m.auribault.com 2015-11-21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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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唱得再好,主持得再牛,为国家赢得再多金牌、荣誉,面对法律,你就是“张三李四”一样的普通人,一个既然选择了触犯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人,一个司法文书中不会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名字而已。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被点名。公众质疑这些名人为何未被严厉查处而只是点名,该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部分案例发生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

  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所以如果这些行为确实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不按照新规定处罚明星代言人,实属正常。

  明星违法,并不鲜见。就在前几日,歌手尹相杰再次涉毒被抓,并对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这距离他上一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期满释放仅仅过去不到4个月。

  近年来,明星、名人出手伤人、开套牌车、无证驾驶、吸毒等情况可谓屡见不鲜,以致公众不禁调侃——明星们何时不再上演“监狱风云”?

  名人,也是普通人,普通人会犯的错误,他们同样会犯。而名人往往被置于聚光灯下,所以又不仅仅是普通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名人一半是属于自己的,而另一半是属于社会的,或者说带有某种社会属性、公共属性。名人的一举一动尤其是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无疑会因被关注而被扩大、传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对名人而言,既然敢于做出一些违法违规之事,那么同样应该做好这种事情被曝光、指责,乃至受到法律制裁的心理准备。

  当然,成年人大多有自己的判断力,即便自己的偶像做了什么违法违规甚至构成犯罪的事情,也不会去效仿和学习,更不会因此改变自己的价值观。但对一些“脑残粉儿”和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小粉丝而言,恐怕不能完全排除明星违法的负面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况名人乎?工商总局对做虚假广告的名人点名通报,诸多违法违规的名人被警方带走、被治安处罚、被课以刑责,恰恰说明,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歌唱得再好,主持得再牛,为国家赢得再多金牌、荣誉,面对法律,你就是“张三李四”一样的普通人,一个既然选择了触犯法律就要承担责任的人,一个司法文书中不会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名字而已。这其实也对司法工作者提出了要求,把名人当成普通人,排除杂念,秉公办案,一视同仁。

  犹记得,2013年,泳坛名将孙杨追尾公交车,公交司机“受宠若惊”,向奥运冠军索要签名,交警来了也很客气——“然并卵”,得知孙杨属无证驾驶后,相关部门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拘留7天;2011年,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也是“踏踏实实”地在牢里待满了被拘役的6个月,罚款4000元……这些案例,不仅是在告诉名人要如何做人、做守法公民,而且是在向社会重申或者说普及法的平等和公平,再著名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无名小卒,该坐牢就得坐牢,该罚款不能少交一分。就像某小品中的那句台词——“你算什么名人?你就是个人名!”

  任何人践踏法律的后果都只能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身份地位不管用,也不该管用。从这个角度看,明星、名人违法,于社会和公众而言,有点坏事变好事的意味。正是因为名人违法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让名人违法本身具有普法作用。因为媒体的关注和曝光,名人违法的案件无疑会传播开来,而这些案件家喻户晓的过程,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多人熟知的过程。无证驾驶、开套牌车、吸毒持毒、酒后驾车、打架斗殴等等,都是违法行为,名人做了要承担责任,普通人亦如是。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将面临何种处罚,这些曝光、处理,俨然成了一本法治“教科书”。

  在法律面前,把名人当成人名,不对名人附加更多道德要求,也不对名人滥施理解和照顾,不因其有名给予重罚也不因其地位予以轻纵,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以法律为唯一的裁断准绳——这才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才是真正在践行和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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