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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有关爱也有无奈
//m.auribault.com 2016-05-26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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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6年前未婚妈妈生下孩子却无力抚养,现在,为了能让这个男孩兵兵(化名)上户口,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兵兵的亲生母亲周英(化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周英的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个救助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5月25日《成都商报》)

●理解

  有效的社会干预手段

  周英为何不履行监护权?这与其独特的人生经历有关。大约八九年前,年少的周英随“男朋友”远走他乡打工。后来,她未婚先孕,产下一名男婴,男友却离她而去。把孩子托付他人后,周英在自贡重组家庭,并与丈夫育有一子。而直到今天,周英不过也就20岁。年少产子的不光彩、对现实婚姻家庭的担忧,让她决定把兵兵交给民政部门,冀望被好人家领养,生活得更好。

  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是母爱,孩子最需要的关心是母亲的关心。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与义务,从道义上来说,人们当然可以对这样的母亲进行指责,她独特的经历也警示青少年,要珍重青春年华。然而,在指责的同时,人们也应理性地看到——如果新家庭不能悦纳兵兵,兵兵也难以融入新的家庭;如果周英没有信心也没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情,也不能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这样的选择,虽不是万全之策,但至少相对来说,还是有益于孩子的成长的。

  一般来说,父母是孩子成长的最佳守夜人。监护权既是父母天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其天然的权利。然而,社会是复杂和多样的,迫于多方面的原因,当父母不愿、而且履行监护权也确实力有不逮之时,通过法律的程序,撤销其监护权,应是社会主动的担当和责任。孩子属于父母,但孩子更属于社会。

  进一步来说,在撤销监护权上,不仅要考虑监护人的意愿,也需考虑其监护能力。有一些父母,虽有监护的意愿,但在孩子的监护上,尤其是教育上,却缺乏应有的手段,以至于酿成祸端。在甘肃,一位7旬老翁砍死了自己的孩子。究其原因,就是在孩子成长时期过分宠溺,以至于后来无法管教,终致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家庭,社会如果能够及时介入,悲剧就可以避免。在一些发达国家,这已然成为了一项制度。而我国对于此项问题,显然还仅仅处于发声阶段。加快探索的步伐,尽快形成相关制度,已是必然。

  社会是复杂的,应对这种复杂性,法律应有更好的设计。撤销监护权,作为一种社会干预手段,应有其合理的生存空间。(关育兵)

  ●评判

  保护孩子最无奈的选择

  综合考虑现实因素,兵兵生母生他时也是未成年人,如今怕影响现有家庭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若救助站不实现救助,孩子很可能再被遗弃,所以自贡市救助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兵兵监护人监护权,并承担其照顾孩子的责任,不得不说,这是此时对孩子最恰当保护,但这种“暖心”背后暗涌的“无奈”必须引起重视。

  首先,请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并不是对待弃婴的最佳选择,因为有亲生父母的家才是孩子最好的归属。所以,剥夺监护权是手段不是目的,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让父母明白遗弃婴儿也触犯了法律,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这种伤害发生。

  其次,6岁男孩兵兵被父母遗弃,背后还延伸出未成年人产子的问题,这也是救助站选择起诉的根源,因为,孩子的母亲,本身也是受害者,这一案例反映的正是当下很多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淡漠、家庭和学校的关心不够等社会现实。

  所以,不让“撤销监护权”成为保护被遗弃孩子最无奈的选择,需要解决问题的根源。这种无奈的“暖心”还是少点发生为好。(吴左琼)

 ●提醒

  健康成长需要费心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弃婴、弃童,若能明确监护人信息及下落的,民政部门需要规劝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等义务;除非监护人坚决放弃抚养权、监护权等,民政部门要实施救助,需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首先便是起诉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因为孩子的母亲不愿意养儿子,无奈之下,自贡市救助管理站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虽然走的是法律程序,但毫无疑问,对孩子的伤害很大,被亲生母亲抛弃的感觉,恐怕不是孩子所能够承受得了的,等其长大之后,又该如何面对母亲?

  生母不愿意养自己的亲生孩子,从这位母亲的自身经历来看,似乎是无奈的选择,一方面是不愿意面对曾经的人生痛苦,另一方面如果接纳了孩子,生活可能将被改变,甚至会导致现有的家庭破裂。进而认为,将孩子交给民政部门,孩子或许会被好人家领养,生活得更好。说白了,这个母亲不愿意养亲生孩子,还是为了自己,为了保全自己现有拥有的。毕竟孩子从小就没有和其生活在一起,几乎没有感情可言。但母子毕竟是有血缘关系,将亲生孩子“抛弃”,难道就能够心安吗?如果能够和现在的丈夫沟通,或许丈夫说不定也能够接受孩子。如果孩子能够生活在母亲身边,无疑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这位母亲还是狠心“抛弃”了孩子,就像当年抛弃刚生下来的孩子一样。这个可怜的孩子,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抛弃”了两次,这该是多么大的痛。

  诚然,从这位母亲的处境来看,“抛弃”孩子也未尝不是一种方式,而一旦接纳了这个孩子,所带来的麻烦也是很大的,但狠心离开孩子,却不该是一位母亲所该做的。去意已决的人无论如何说理都是无济于事的。孩子也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当初带孩子的老人也离世。孩子如何健康成长,如何弥补被自己的亲生母亲“抛弃”的心理创伤,这是救助管理站必须面对的,也是要费心思的,这需要救助管理站一方面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看护,另一方面也要提供最好的条件。(郭文斌)

●延伸

  减少未婚妈妈更重要

  在剥夺了监护权之后,我们更应该思索的是,该用什么办法减少这类“未婚妈妈”?“未婚妈妈”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伤痛,因此引发的各种悲剧也是众多的。有在厕所生下孩子丢在下水道里的,有在宿舍生下孩子偷偷丢进垃圾桶的,更有甚者生下孩子从八楼扔下来。前几天,还有媒体报道说,一位“未婚妈妈”生下孩子当场杀害了。

  青春是幸福的,青春也是迷茫的。“未婚妈妈”的存在是社会的伤口。其实,更为重要的是让社会上少些“未婚妈妈”。

  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正确婚恋观念的宣传,让人们都能知道有所约束,而不是为了“性福”不顾道德。一方面,还要普及避孕知识,让青春少犯“无知的错误”,即使有婚前性行为,最起码不应该是“经常去堕胎”。再一方面,对于已经成为“未婚妈妈”的,要多些宽容和接纳,不能把她们淹死在传统观念的眼光里,不能让她们在传统观念的谴责里生不如死,永远抬不起头。

  青春有错,孩子无错。我们要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减少“未婚妈妈”。如果真的成了“未婚妈妈”则需要让她们树立正确观念,不至于让无辜孩子受伤害。(郭元鹏)

●三言两语

  收养孩子的家庭是有担当的,赞一个。

  ——于洪泽

  很多关于未婚妈妈面对刚生下来的小孩束手无措、甚至加以残害的新闻。应该把防范关口提前,在学校里就应该宣讲相关方面的知识。——周军

  有一种伤痛却是用什么都不能抚慰的,就是被亲生母亲抛弃。——何一宁

  期待法律有更好的设计。

  ——韩梦琴

  妈妈犯下无知的错误,后果让孩子来承担,可怜!

  ——薛华

  孩子的创口如何愈合?

  ——李佐云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李文娟

  将孩子抛弃,如何心安?

  ——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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