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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有望落地生根
//m.auribault.com2014-03-26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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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六旬的辽宁阿婆白春荣,在等了25年之后,终于等来一纸迟来的无罪判决。25年前,她因涉嫌盗窃在佛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3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该院近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再审决定判决白春荣无罪。(《新快报》3月25日)

    最高法院新一届领导上任以来,纠正冤假错案蔚然成风,一些陈年积案也得到纠正,特别是像白春荣这样历时25年的积案得到纠正,更让人欣慰。尤其让人振奋的是,以往是必须发现真凶才会纠正错案,甚至真凶再现也不会纠正,而如今,不少法院在真凶并未落网时,敢于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亦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来纠正错案。

    在白春荣这起案件中,法院并未找到真正的盗窃者,但佛山中院再审认为,“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代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浙江叔侄杀人案也是这样被纠正。在以往的错案纠正中,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往往是“死者”复活或真凶再现,法院才会去纠正错案。但在浙江叔侄杀人案中,“真凶”可能是勾海峰,他早已因另一起杀人案而于八年前被枪决。在不能完全确认真凶的情形下,法院仍以“疑罪从无”为原则,果断地为叔侄俩平反了。

    在法治国家,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来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最有保障力度的一项措施。因为,强大的国家机器要追究一个公民的刑事责任,要将其投入牢狱,就必须由公诉机关来举证,并且证据要能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就不能随便认定一个公民有罪。

    我国早在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该法也赋予法院作出两种无罪判决的权力,一种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另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但实践中, 司法机关执行的往往是“疑罪从有”——只要有证据,哪怕证据有疑点,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轻”——只要有证据,但证据有疑点的,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疑罪从挂”——只要有证据,但证据有疑点,则将案件挂起来,让侦查机关一遍又一遍地查,被告人长期超期羁押。反映到已经判决的冤假错案的纠正上,更是使用非常严格的标准,即往往必须是真正发现真凶,才可能纠正,而仅仅认为案件本身存在疑问的,并不会因此而纠正错案。

    现在,在诸多冤假错案的纠正上,我们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最好是,在审判阶段,就能彻底贯彻“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等原则,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做法,将大量有疑点的案件直接判决为无罪,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已经判决的案件不存疑点,司法人员无冤假错案可纠,那才是审判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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