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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新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黑校车司机冯某因严重超载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4月25日《中山日报》)。
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很多人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感到有些疑惑:冯某用黑校车接送学生固然有错,核载17人实载33人固然很危险,但毕竟没有酿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黑校车超载看上去只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有此疑惑实属正常。因为,现实中黑校车常有,黑校车超载常见,司机顶多被罚款扣分。只有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才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司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正是此案警示意义之所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校车超载已不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行为人不再只是罚款扣分,而是要判刑坐牢。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譬如,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很危险而为之,本身就是犯罪;校车严重超载也是如此。冯某应当知道超载的危险性,却任由核载17人的车辆装载33人,超载率将近100%,置学生于危险境地,放任危险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刑,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这相当于将预防和打击的关口提前。要知道,若等惨案发生后再追究刑责,司机尽管受到了惩罚,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痛已无可挽回,这方面教训可谓触目惊心。
这起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从司法角度看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司法之外。众所周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出台,其对校车的标准、驾驶人、通行安全等事项都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那么中山市对条例的落实情况如何?黑校车大行其道,往往是因为正规校车供应不足,处罚黑校车司机容易,但让正规校车取代黑校车难。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让每个学生有正规校车可坐,让黑校车彻底失去市场。
就此而言,黑校车超载入刑案不应一判了之,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惩戒是堵,那么地方政府提供正规校车则是疏。唯有疏堵结合,才是治理黑校车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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