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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社交,败也社交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7-25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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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

  微信网购有纠纷,其实算不得什么新闻,不过甘肃省工商局的这份报告中下面的话,还真是挺“重”的: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

  堂堂一省的工商管理部门,建议大家不要微信购物,这对于微商的确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打击。事实上,不仅甘肃一省的工商部门是这个态度,很多地方工商、消保委也是这样的态度。比如,宁波镇海区消保委公布过这么一则案例:李先生经“朋友”推荐在朋友圈里的“微商”里购买了英国代购高级内裤1盒。收货之后,李先生发现明显是假货,他就到消保委投诉。但“微商”称自己只是个人,销售广告只是“随便写写”,也不愿意退赔。镇海区消保委认为,因“微信朋友圈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属于《消法》的受理范围,他们也没办法,只能让李先生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他们同样不建议“朋友圈购物”。

  其实,微商的成也社交,败也社交。微信本身就是一个社交软件,是基于熟人社交,通过朋友圈、群聊、发红包等等,也是在维系着朋友关系。微商也是建立在朋友的信任之上的,不是依赖品牌、制度和法律,我就是相信你这个朋友卖这个东西不会骗我。微商如果小打小闹用友谊维系,当然不会出什么问题,可是做大了呢?有的微商为了发展业务,朋友圈里2000个、5000个人,那些人真的是你的朋友吗?朋友的朋友真的是你的朋友吗?

  微商做大以后的真实问题,就是从普通的民事行为变成了“商行为”,这也正是甘肃省工商局不建议微信购物的原因所在。

  传统民商法上,“商行为”和普通民事行为有严格区分。前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后者只是公民之间偶尔的交易,前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调整,而“商行为”还受到相关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比如,需要适用《消法》“假一赔四”原则;适用《质量法》,销售者要对产品质量承担担保责任和缺陷产品事后赔偿的责任。商事主体还被要求保障货物来源;接受工商、消保委的监督……“微商”这一切都做不到,因为它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所以也不会接受行业部门的监管。

  所以,微商败也社交,很多正常商家该承担的责任是空缺的。我的一位朋友在业内非常著名,他贩卖家乡的杨梅到上海,微商做得很开心,但其实他只是负责接单、发货的,并不能对货源安全做保障,如果杨梅真的吃出了事,他不需要按《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做保证。这样一来,“友谊的小舟说翻就翻”。

  微商的问题还是因为它是一个社交,他不承担一个真正商家所应负的责任,注定很难走得长远,这也是甘肃工商管理部门不看好它的原因。微商的利弊风险,大家自己长个眼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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