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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一个危险的肇事病人游荡在社会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6-13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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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明确并细化的强制医疗制度,彰显了国家的监护责任,实现了对肇事精神病人的“应治皆治”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拟在我国通过强制医疗所制度,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

  近年来,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但却缺乏强有力的应对手段。比如,今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被人凶残杀害,而行凶者本身就有精神病史。

  在过去,肇事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作为法学和医学的交叉边缘领域,不太受重视,甚至在以前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上也仅仅是一笔带过。如《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怎么强制医疗呢?之前法律程序似乎成了“断头路”,各地操作方法五花八门,漏洞颇多。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制订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章,填补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空白。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其中明确了精神病治疗的自愿原则,同时也明确:对精神病人“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强制治疗。

  这次正在征求意见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正是延续了前述两部法律的精神,实现精神病人权利、社会秩序和法律严肃性的平衡。

  首先,“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司法属性,它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推行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的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所要对强制医疗人员进行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这是医疗,也是执法,体现了依法处置肇事精神病人的严肃性。

  其次,细化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过程虽然不是诉讼程序,也要走“公检法”相互监督的程序,避免了流程不明确、不透明可能导致的腐败问题。这一程序是,先由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之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法院最终做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交强制医疗所执行。

  第三,条例贯彻了《精神卫生法》有关保护精神病人正当权利的原则。“送审稿”明确: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禁止强迫劳动。此外,强制治疗不是“无期徒刑”,当精神病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应依法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明确并细化的强制医疗制度,彰显了国家的监护责任,实现了对肇事精神病人的“应治皆治”,不让一个危险的肇事病人游荡在社会,这既是对精神病人的关爱,也是对社会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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