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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该各自为战
张海英
//m.auribault.com 2016-01-26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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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
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据悉,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
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 到6 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 倍征
收(1 月25日《京华时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有不少声音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存
在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
化,但新计生法仍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在保留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山东省率先
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值得肯定,一者,减轻了超生家庭的负担;二者,可减
少某些地方对这种罚款的依赖。

此次,山东省普遍降低了征收标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正案还规定,符合法
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
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 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1/5 征收社会抚养
费。另外,修正案还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6
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群体来说,社会抚养费原征收标准,并不会带来多少
经济压力,因为他们既可以到境外生孩子,也能承受国内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但
对低收入群体而言,原征收标准已经有些难以承受,所以一些家庭因为交不起社
会抚养费而面临一些问题,相关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说,山东普遍降低社会抚
养费标准有多种考虑,有多重积极意义。

即使社会抚养费有征收的必要,但如果让一些家庭难以承受、影响了人们的
合法权益,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外乎三个目的:一是为了
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二是为了补偿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
;三是为了惩罚超生家庭、警示其他家庭依法生育。当一些家庭难以承受社会抚
养费额时,这三个目的恐怕都不容易达到。

因此,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应有之义。但到目前,似乎只见山东
省主动降低标准,其他省份还不见动静。从各省征收标准来看,不仅标准不统一,
而且差距甚大。比如有的地方是按基数的3 至10倍征收,有的地方是6 至8 倍。

征收标准不统一,受到舆论诟病。尽管2014年11月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条例(送审稿)》提出统一征收标准,按3 倍以下征收,但至今没有下文。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方面是超生家庭还要继续承受较高的征收标准;另一
方面,各地征收标准仍处于混乱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地方修改征收标准,也
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比如说,送审稿拟规定3 倍以下,而山东省修改后的标准
是3 倍,显然两者有区别。所以,亟待出台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或者国家统一降低征收标准,为标准不统一的状况画上句号。

此外,还应该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计算依据。无论是3 倍以下还是3
倍,这样的标准究竟是怎么来的,应该详细告诉公众。比如,超生一个孩子对资
源和环境会带来多少损失,应该有相关调查依据。再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后,
政府对公共社会事业的投入能否到位,似乎也要有承诺。否则,即使降低了征收
标准,或许也是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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