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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莲:“自愿加班”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m.auribault.com 2015-12-08 来源: 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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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7日从中山大学获悉,该校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称,2014年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的原因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其次是表达对企业或组织的归属和忠诚(近20%),只有很小部分的雇员加班是考虑其职业发展以及自我实现。(12月7日中国新闻网)

  2014年,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是为了多挣工资,这样的数据,令人心中五味杂陈。由此可见,一些员工“自愿加班”,恐怕也有企业正常工作日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这个因素,否则,恐怕没有多少人会“自愿加班”。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反之,员工加班也需经企业同意,否则属于违规加班行为,双方利益均应兼顾,不可偏废。可见,员工“自愿加班”,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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