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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立:“穿过铁窗”卖淫别止于副所长被撤职
//m.auribault.com 2016-01-04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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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岁的何玉玲(男),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2015年5月2日晚,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1月2日澎湃新闻)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安排卖淫女到看守所,供一在押人员满足性欲。这种叫人震惊的事情,把看守所等在押人员场所管理混乱问题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而涉事副所长,也只是被撤职,并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这样“轻飘飘”的处分,显然与安排卖淫女“穿过铁窗卖淫”并不相称。

  在押人员服刑是司法判决的延续,服刑质量如何,本身也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看守所副所长安排卖淫女“穿过铁窗”卖淫,是对服刑场所会见规定的严重违背,也与让服刑人员真正进行思想改造严重相背离。透过此案,不妨多探究一下,雷荣辉安排卖淫女进所卖淫,是仅仅一次,还是多次?倘若是多次安排卖淫女进所卖淫,其性质将会更加恶劣。

  副所长称对方“打感情牌”欺骗自己才做糊涂事,显然这样的说辞一点也站不住脚。在看守所内部的调查材料显示,不管是雷荣辉还是民警艾清水,都与何良贵极为相熟。在法律和感情面前,副所长竟被服刑犯和中间人的“感情牌”所打败,其知法犯法的错误犯的难道不有些低级吗?

  案件发生后,安排卖淫女“穿过铁窗卖淫”的雷荣辉仅仅被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其行为显然违背了《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既未经过有关机关(指办案机关或其他有权同意机关)同意,也未经公安机关(指监所管理机构)批准,这不是违纪的问题,而是明显违法的。

  不管是此次的“穿过铁窗卖淫”,抑或是之前在广西、黑龙江、河南等地看守所、监狱多次发生服刑人员贩毒,或者从事网络诈骗、越狱、制造假立功谋求减刑案等不法行为,都暴露出服刑羁押场所监管制度被执行走了样。由于《监狱法》《看守所条例》本身的粗线条性,以及一些公职人员知法违法的恶行。这两者的结合,就更加为服刑人员从事与服刑无关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看守所、监狱等是服刑犯服刑改造的场所。这个相对独立的治理场所,往往因为公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而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在这起案件当中,雷荣辉被撤职了,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于看守所制度落实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然不能止于雷荣辉被撤职这么简单。这起案件显然还有许多尚需要挖掘的案中案,或者尚需要反思看守所制度落实走样的根本症结在哪。

  看守所、监狱不是法律的真空之所,相反,是法律适用执行场所。驻所、驻监人员廉洁守法与否,相关法律完善和落实与否,都事关罪犯服刑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更事关每一个司法个案的公正与否。最高人民法院曾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看来,这种公正,不仅要体现在司法判决上,还应体现在罪犯服刑上。因此,对于“穿过铁窗卖淫”案,就不能止于看守所副所长被撤职这么简单。

  文/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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