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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安:披露厅官维权说谎,公民隐私权安在
//m.auribault.com 2015-12-14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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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2日,一篇名为《最新视频铁证!扒开毕厅长的丑陋嘴脸!》的文章在网上传开,该文用多段监控视频证实,毕国昌当天在自行车与衣物被城管扣走后,并非如其自述的“虚弱地走到市政府”,而是打车前往市政府,并在过程中回过一趟家。事后,毕国昌向媒体和公众致歉并解释说,当时是想通过舆论的方式维权,想“事情大一点,能获得更多人的关注”。(12月12日澎湃新闻网)

  这件事一波三折,峰回路转。监控视频发布者的用意很明显,是想通过揭丑毕国昌引导网络舆情反转,使网民将情绪转向对“说谎者”的道德挞伐,从而为城管开脱。网友“平平”说“我从不相信说谎的人,哪怕他这辈子只说了这一次”,到本文撰写时已有421人支持该观点,排在澎湃新闻网相关文章网友评论的首位。一般来说,公众会对有道德瑕疵的人的言行持否定态度,对这件事,极有可能消解当事人“维权”的正当性。

  但实际上,舆论并没有一边倒,冷静的网友还是对说谎的道德瑕疵与“维权”的正当性进行比例分析。有网友就说:“无论如何,城管执法不人性在先!不认真反思,还纠结这些细节是想干啥?”“虽然中间有所隐瞒,但是城管拿走他衣服是事实”。作为资深媒体人,毕国昌深知舆情传播的规律,并懂得危机公关。他向公众坦诚、道歉并表示“维权”的正当动机。瑕不掩瑜,特别是在维权的话语体系中,在城管形象普遍不佳、公权力机关公信力下降等背景下,更是如此。网友“实在人8958”表示:“同情毕先生,针对个人维权难当然要把事情说得严重才能引起注意!”257个网友点赞。退休的“厅官”此时也只是普通市民的代表。正像有网友说的那样:“为了成功维权,合理夸大、强化舆论,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力促政府部门和当事人公开认错”已经成了当下维权的一种模式,甚至是一种共识。如此舆情,想要反转有点难。

  之前,当事城管曾网发《小城管给厅官大人的一封公开信》,以“小城管”和“厅官”进行对比,并大打悲情牌,说被停职检查,害怕丢了工作。悲情牌并没有奏效,而以地方领导带城管登门道歉化解危机。本以为至此危机度过,三亚城管可以通过整改,改变执法方式进一步挽回形象。然而,此番揭谎的监控视频的流出,使事件又节外生枝。

  按理,只有官方依法才能取得监控视频,特别是在市政府门前的视频。发布视频是什么目的呢?人们难免不会推测可能是当事城管或官方意图造成舆情反转,从而使其在博弈中最终胜出,起码弱化其执法不当的负面影响。当事城管或当地官方作为执法者心有不甘也是可以理解的。网友“水滴石穿”就认为:“城管执法不规范需要改进,但是毕某违规游泳是事件起因,其后欺骗舆论,完全是一个信誉全无之人……对一个毫无自尊,毫无信誉之人,城管可能是束手无策才出此下策吧?”这位网友的逻辑或可用网友“公道自在人心”的“错就是错,违规在先,何谈维权?”言论来解释。

  又似乎违规在先、欺骗舆论就可以为当事城管开脱,这显然也不合逻辑。不能因为被执法者违法和道德瑕疵就认为不管什么样的执法都具有正当性,更不能因为违规在先,执法中被侵犯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就失去了维权的资格。

  其实,法治社会,不仅讲究执法,还讲究如何执法,这都是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需要考虑人的权利。执法的时候也要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当事城管机械执法,不见当事人,直接剪断车锁扣车扣物,不知道依据何种法规?从维权及有关部门反馈以及后来的公开信、公布视频等过程来看,有关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对执法不当应该始终不明确,甚至会怨恨毕国昌故意把事情闹大,影响了地方形象和个人工作。其实,按照法治精神,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指授权执法的内容,而且指授权执法的方式,任何滥用职权的方式都是违法的。即便执法内容、执法对象、执法动机再正确,只要是程序违法也只能判定整个执法违法,应该及时对其违法后果进行弥补。

  再有,当地有关部门、当事人和许多网友对另一个问题的认识依然模糊,就是公开毕国昌视频是否正当。他们可能基于传统的实质正义的观念认为毕“作秀”、说谎是不道德的行为,因而公开视频是正当的,甚至对其维权的正当性也持否定态度。先说后者,毕国昌违规和维权二者的正当性并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违规在先就认为其对执法不当的维权就没有正当性。也不能因为城管执法目的正确也认为其执法方式不当可以忽略不计,这种观点正是传统非法治观念的渊薮。

  对于公开视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更容易被公众所忽视。这正如小偷不能上电视示众一样,罪当其罚,不能因为其犯错甚至犯罪就可以不择手段予以惩罚。曝光于公众之下,也是一种处罚,或对当事人来说是人格的贬损,或造成其他损失。虽然,毕国昌有“作秀”、说谎的成分,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即便违法,该视频也不该公之于众,私人没有这个权力,公权力部门也没有这个权力。任何人,包括违法犯罪的人都有在法律保护限度内的隐私权。在我国的公众中间,对隐私权的尊重是落后的,传统文化使然,而立法上也是滞后的,执法人员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也由来已久。

  可以说,如果披露视频是官方所为,当地执法部门则再次非法执法、不文明执法,本来想借此掩盖或消解,实际上一错再错。不仅隐私权不被尊重,而且擅自公开公民个人视频明显涉嫌违法。政府部门应该有这个雅量,不能随意以强大的公权力去压迫私权利。在道义上,这也说不过去。正如毕国昌所言:他们是用公权力来欺负个人。虽然毕国昌违规在先并不光彩,其把事情闹大也涉嫌有意“报复”,但其有些夸张的“行为艺术”还是有意无意地为有关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普法教育。

  看来,并不是执法者都真正懂得法治的真义,也不是所有的民意都符合法意。在法律与道德,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错综交织的事件中,人们意识中的传统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就往往显得特别根深蒂固,而现代法治精神则显得相当贫弱。法规体系可以短时间建立起来,但法治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则需要更多细致的工作,比如如何对像这样一个影响性案例进行符合法治精神的理性分析与宣传。

  文/袁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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