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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见义智为”契合立法科学本义
//m.auribault.com 2015-11-16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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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词汇,在《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将不再出现。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透露,该条例对“见义勇为”的全新界定成为亮点。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惯性认知下,谈及见义勇为,往往会让人想到“英雄”、“流血流泪”等字眼,甚至会引发对生命的沉重追思。然而,秉持这种认知,将见义勇为片面解读为“勇”,无疑具有狭隘性。武汉市出台的新条例,将“见义智为”归类为见义勇为,表明勇为应该讲究“谋”,体现出了立法科学意义和价值。

  对于见义勇为者,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都会给予高度的褒扬和评价,目的正是在于肯定见义勇为行为,并在全社会形成引导示范作用。不过,在各地立法版本中,对于见义勇为大都规定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而对于采取其他智取行为的,则并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

  那么,见义勇为只是局限于“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则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方面,面对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很多人认为只要“冲在前”、“有胆量”即可,能否产生应有效果,则不予考虑。由此,导致了很多见义勇为者失去了生命,但同时也没有帮助和救援他人或是避免损失。另一方面,一些人倾向于理智客观的分析,采取“智取”的方式,不仅自身安全无虞,而且施救效果理想。不过,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这种所谓的“见义智为”,则不会被当作见义勇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个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立法就应该如此,在权利保障方面,应该兼顾多方利益,不能对任何一方的利益造成误伤。同时,立法更应该考量规定所衍生的社会价值,不能不计成本,而是以代价最小化争取实现价值最大化。

  在整个社会中,我们倡导见义勇为,但更需要“见义智为”。在弘扬嫉恶向善、扶危助困的社会正气的同时,也应该保障见义勇为者生命安全,杜绝或者减少“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方面而言,通过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将“见义智为”归类为见义勇为,不仅消除了公民个体的后顾之忧,而且起到了积极的行为引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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