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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促进公正 公正促进企业守法
金备
//m.auribault.com 2015-11-24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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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杨女士2013年12月9日从某连锁酒店申请离职,2014年3月,她向某公司求职被录用,该公司通知其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2015年3月25日报到。因原单位拒绝给杨女士开具离职证明,致使她没有被该公司录用。扬女士起诉原单位请求赔偿,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酒店为杨女士出具离职证明,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2.5万元。(11月20日《劳动午报》)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不能证明自己守法,对造成劳动者的损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

  人们发现,劳动者越来越喜欢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了,因为越来越相信法治带来的公正。法律规定了人们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正的基石。只是法律并不等同于法治,因为法律的条文是死的,而法治是活的,因法治里面涉及太多人治因素,劳动领域的法治道路曲折。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以1995年实施《劳动法》为劳动法律建设的里程碑,但法治掺杂着人治,对促进企业守法和社会公正不利。

  有个省会城市,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如井喷,当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量大,劳动者胜诉率达到80%以上,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把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放在眼里。几年后,市劳动局仲裁科科长换人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职工发现,法律法规没变,但仲裁越来越倾向用人单位。当时这个城市有家如日中天的商业企业,被誉为改革的典型。这家企业违法解除了一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到市劳动局咨询申请仲裁事项,仲裁科劝职工不要着急,派员去企业调解。结果调解两个月没有结果,等职工申请仲裁时,因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劳动局仲裁科科长有自己的大局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就要为企业服务,劳动仲裁也要为企业保驾护航。

  的确,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说,企业是最重要的支柱。而作为执法人来说,为职工主张正义和为企业服务所得到的回报不同,职工回报的也许只是感谢信或锦旗,而企业的回报至少是丰盛的宴请。利益驱动会令人有行为的冲动,使法治在执法人的冲动下混乱了,法律建立的正义公平的底线也模糊不清了。

  当然,法律条文的制定也会影响到法治的水平。如果人们不健忘的话,会记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草案》讨论阶段,把《草案》中的“用工单位用劳务派遣工一年以上的,要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给取消了,变成了“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结果使法律条款规定留下人治的巨大空间,让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隐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务派遣用工泛滥成灾,不得不在数年后修订《劳动合同法》以亡羊补牢。

  随着法治的加强,逐渐消除法治中隐藏的人治,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谁不守法谁就可能受到惩罚。法治将促进公正,公正又会促进用人单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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