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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轻视互联网金融监管
许跃芝//m.auribault.com2014-07-28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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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轻视互联网金融监管

  许跃芝

  网络人将2013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随着余额宝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渐成风潮。2014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依然不减。

  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后,“互联网金融”发展呈迅猛态势。同年10月,百度上线“理财平台”,今年1月,腾讯公司上线微信“理财通”。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互联网平台便于信息交流,使直接融资更便捷。应该讲,互联网金融进入“自金融时代”,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需要清醒地看到,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飞速兴起,与传统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没有跟上需求密切相关。正是因为很多人的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同时,在存款利率管制但货币市场享受浮动利率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利率更高的货币市场,只能投资货币基金以分享货币市场的高收益。

  当今互联网金融风头正劲,但仍须理性看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正在有力助推着我国金融改革,但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要让金融监管的脚步跟上金融创新的速度。

  尽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优势,但风险大、管理弱也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央行发布的2013年报显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活跃给行业秩序和监管等带来不小的挑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一要纳入监管,保证其健康发展;二要促进其发展,继续保证其活力和繁荣。

  必须把对互联网金融加强有力监管,上升到影响我国金融安全问题这个高度来认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上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支付结算类,包括依赖互联网缴纳煤气、水电费。二是融资类,类似于银行的存款贷款,以P2P网络贷款为代表。三是投资理财类,比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投资理财类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的金融服务具有高度的涉众性,更需要在法律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

  当务之急,一要明确监管主体,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国家监管范围;二要尽快立法用制度加以规范;三要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和规范。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也需加强自身内部管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增大、吸收的客户越来越多、积聚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其内部管理、风险防范等都亟待强化和完善。

  当然,纳入严格监管后,互联网金融能否继续发扬“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的先天优势,同时又可以治理“风险大、防控弱”的先天不足,这需要有关部门的足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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