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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具体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要件。政府兼司立法、执法、守法三个环节,既制定行政法规,又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其行为关系到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能否最终落地,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守法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要义,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必须合法、守法。
政府守法大致具有三层意义:其一是对公民最大的教化,关乎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其二是权力有效运作和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其三是权力运行的基本伦理要求,是政府获取公信力与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道德滑坡、腐败“前仆后继”、个体权利不彰、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问题,都可以从某些政府部门的不守法,并由此导致的行政缺位和行政越位中找到根源。所谓行政缺位,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依法应履行的职能和义务不履行,即政府不作为。权力与责任具有对等性,任何机关在行使其权力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行政不作为却因其“不管”而使其他想管的部门没法管或不便 “管”,因而产生极大的危害。所以行政不作为绝不仅仅是行政部门表面上的“无动于衷”,其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是一种隐性的腐败,既亵渎了职责,也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因某些政府部门行政缺位,造成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屡打不绝,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创业环境不佳。所谓行政越位,即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不该作为的乱作为。如某些政府部门公权力滥用或失控,侵犯到企业、公民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瓦解了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结构。诸如此类,不仅败坏官风政风,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危害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的法治建设。
政府不守法,如何要求社会和群众守法?政府不守法,又怎么可能为人民谋福祉?因此,完善政府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
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政府行政工作中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各部门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尤其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官员必须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用法治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增强政府公信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进一步培育全社会的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律的遵守者,更是法律执行的监督者。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这就是说人民群众是最主要的法治建设主体。而要人民群众真正监督政府保证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就必须进一步培育和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成为法律执行的监督主体时,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建成。(作者系青岛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