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打造当代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书
王利明
//m.auribault.com 2017-03-07 来源: 人民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民法总则草案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我们时代的现实需求

  今年两会,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的制定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所谓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将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从而极大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法总则草案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其价值在于保障私权、限制公权。在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之后,民法总则也将为分则的制定奠定基础,因为民法典分则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人格权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的。民法总则将系统、全面地确认和保护各项民事权利,构建民事权利体系,弘扬私法自治,强化对人格尊严价值的保障。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而且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

  民法总则草案在全面保障私权方面呈现出许多亮点,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我们时代的现实需求。例如,拟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日益被人们重视的隐私权保护。又比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拟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将个人信息明确为新的民事权利,体现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尊重基本人权的体现。这一举措,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导致网络、电信诈骗猖獗等现象。另外,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民法总则草案也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平等、开放,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体现出的时代精神。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草案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总则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开放,则体现为对将来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保持了民法总则草案规则的开放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社会,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一方面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民事主体的重要财产。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正是对此种社会变迁的回应,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了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则,尤其是明确了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则,这将是我国民事立法首次对此作出规定。

  未来,民法总则颁行以后,将展开对民法典分则的立法工作,期待民法典分则能够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除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和名称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并关注人格权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保护规则。这不仅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强化对公民的人权保护、完善民法的固有体系、弘扬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