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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啥都行”是对姓名权的误读
斯涵涵
//m.auribault.com 2017-11-28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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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

  据11月26日《?望东方周刊》报道,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山东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据悉,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当部分人还在为孩子跟父姓还是跟母姓纠结不已甚至争执不下时,济南市民吕某已经远远走在了前面,2009年其就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听上去美极了,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认为,“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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