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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时代,企业别给女员工生育“设坎”
冯海宁
//m.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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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孩时代,有人在犹豫生还是不生时,有些企业职工却只能在企业规定的时间表内生。“就给你半年时间怀孕,这期间怀不上的,只能再按照计划表重新排队。”对于长春一企业制定二孩生育时间表的消息,在山东济宁一银行支行工作的刘倩感受颇深,按照单位不成文规定,刘倩想生二孩的计划已经排到了2018年。(见1月6日《齐鲁晚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发布,其中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但在一些用人单位,女员工要想生孩子,还得提前一年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排“生育时间表”。这就意味着,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受到单位内部潜规则的约束,不是想生就能生的。

  据悉,在医院、学校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按计划”生育是一种潜规则。这当中,自然有单位人手不富余、工作忙碌紧张、“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客观因素,但有些不存在这些问题的企业也对女员工何时怀孕、生育提出要求,就说不过去了。

  进入全面二孩时代,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生育问题上提出要求恐怕不会少。除了生育时间表外,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优先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已是潜规则,这对“未婚未育”的女性显然不公平。另外,在女员工的产假、工资福利、培训进修、职务晋升等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也会有所限制和考虑。

  潜规则流行,与“明规则”缺失不无关系。比如说,用人单位之所以私设生育时间表,原因之一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惩罚条款,无论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生育权的行为缺乏详细罚则,如此一来,某些用人单位就会无所顾忌。

  因此,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新现象、新情况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劳动合同,把女性生育权保障等写入合同条款。其实,多数用人单位是可以通过内部工作、人员调整来解决女职工生育问题的,只是需要政策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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