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焦点人物-正文
魏则西事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启示
肖江平
//m.auribault.com 2016-05-11 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最近颇受舆论关注的魏则西事件,随着两个调查组结论的公布,或许会告一个段落。然而,这个事件给完善制度带来的思考才刚刚开始。比如,对正在进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特别是对其中有关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条款或将会产生影响。

  提炼舆论关注的重点,广告或虚假广告是问题之一。调查组对武警北京二院的调查结论,明确认定其行为是“发布虚假信息、各类广告和不实报道”。另一调查组将百度的相关行为认定为“商业推广服务”“竞价排名机制”。因此,可以分下列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是搜索引擎所发布的内容是不是广告?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搜索引擎所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界定并不清晰。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在第二条界定“广告”时,用了“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等语义含混的用语,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搜索引擎是否属于广告时发生困难。旧广告法的表述也与之大同小异,而即使将搜索引擎发布的内容缩小也难以认定。正如将搜索引擎发布的内容缩小到“百度推广”,然而我国92个涉及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的诉讼案件判决中,只有两个判决认定为广告。

  从国外的情况看,也没有将搜索引擎发布的内容认定为广告的案例。在美国,与谷歌搜索有关的案例中有一个认定其违法,是因为该公司直接参与药品销售,而不是因为其搜索引擎的商业推广。目前,在联邦与州层面还没有看到搜索引擎应当承担何种违法责任的判例。2003年以来,欧盟有三起付费搜索结果排名案件,都发生在法国境内,且都是由法国最高法院申请欧盟法院作出预先裁决。欧盟法院的裁决认为,除非网络服务商对广告内容知情,或能够控制广告内容,否则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2013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在判决认为,谷歌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理由是谷歌公司没有制造涉诉广告链接中的虚假陈述内容。

  实际上,搜索引擎是一种信息检索服务。搜索引擎是否应当为搜索结果(即链接)中的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在于其是否明知或应知,是否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广告。而这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上讲,搜索引擎面对的是海量信息,不大可能逐条审查搜索结果。

  二是这一事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有哪些启示?

  武警北京二院长期以来发布大量虚假广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也违反了新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之所以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除了执法不力外,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送审稿第八条将现行法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一)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送审稿的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八条非常相近。

  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看,送审稿的这条规定,还需要厘清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这条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与虚假宣传、片面宣传的关系;第二,明确本法本条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之间的区别;第三,在表述的逻辑和语法上还应当更严谨、顺畅一些。

  从法理上讲,正确而又清晰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才是根本。显然,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是违法行为,但是否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还需要明确。从理论上明确了上述区别,既可以在立法上解决上述需要厘清的问题,又可以给未来的实施以理论指导。这就涉及送审稿第二条存在问题的讨论了。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