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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溟:官员嫖娼,司法要“靠前站”
//m.auribault.com2015-06-02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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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卫计委主任杨军日前被“双开”,理由之一是其曾在北京培训时嫖娼被抓。就在不久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通报称,该北京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海生在2015年1月组织的3次公款吃喝及娱乐活动期间“每次都在所住的酒店享受异性按摩,其中一次属嫖娼行为,共花费1.08万元”。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撤销职务,降为一般员工。

  一个在培训时嫖娼,一个用公款享受异性按摩——”八项规定“下杨和王的顶风作案,颇令公众愤慨。但舆论的疑惑随之而来:既然存在“嫖娼行为”,通报何以只见行政处分,对司法跟进处理的情况却语焉不详?

  按理说,这样的担心并无必要,因为嫖娼违法是一个基本常识,“公正司法”也无需多加怀疑。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既然已认定有“嫖娼行为”,自然应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处理;至于结果如何,也许需要等待一个权威的声音,也可能已经走完了程序、属于“完成时”。

  但舆论的疑惑,或多或少也体现了公众的一种善意担忧。相关通报只提行政处分结果,不谈司法介入,难免可能让人产生联想和误会:莫非干部违法,也有“网开一面”的可能?有人甚至疑惑:比之此前部分明星、名人因嫖娼受到严厉的司法处理,官员嫖娼是不是得到了“轻判”?触犯法律还能当“一般员工”,是不是也是对“一般员工”的嘲弄?

  打消公众的疑惑,归根到底需要法治站到“前台”。就官员嫖娼而言,相关方面不妨多作一个表态:司法介入,有,还是没有。类似事件提供给公众的“说法”,也不妨多想一步、“跨前一步”——不是说,主动和透明,是消除误解的良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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