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吴书光:我的“个人信息”谁作主?
//m.auribault.com2014-03-11来源: 新华网
分享到:更多

    一年一度的全国职称英语考试即将进行。不少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反映,近期频频遭遇“卖答案”的电话骚扰,而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泄露也非常普遍。“最近已经接到30多个骚扰电话,号码显示所在地有北京、南京、深圳等地,好像全国都知道我要考职称英语了。”(3月11日 《北京晨报》)

    目前,我国6亿多的网民数量世界第一。调查显示,超过60%的被访者遭遇过个人信息被盗用,这一比例还在增加。个人信息本应属于个人隐私,缘何成为“商品”?这首先与有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权力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简言之,有“内鬼”监守自盗。公安部门发现,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是泄露个人信息的发源地。

    另外,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社会上一些司空见惯的做法也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诸如商家采取问卷调查、登记会员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房屋中介机构等也是获取个人信息的“大户”,这其中也潜藏个人信息泄露隐忧。

    针对日益突出的侵害个人信息违法犯罪,2012年以来,公安公安部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动。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渠道不一,难以认定侵权主体,违法成本低等因素,该类犯罪屡打不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调研显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这种维权难的现状也是个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现实障碍。

    扎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篱笆”,不仅要求公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能力,还要做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比如,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等,要加强自身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危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漏洞和隐患。对于这些单位,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晰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制,一旦公民信息泄露,要倒查责任人,触犯刑法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在制定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有必要“升级”现有的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然而,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标准,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比如泄露或获取多少条信息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等。同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相比买卖海量个人信息的巨额获利,意味着低廉的犯罪成本,有必要提高法定刑提升刑法震慑力,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遏制侵害个人信息泛滥的怪象。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