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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缴纳0.5%违约金。”这个看似小小的0.5%,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看来太高了。近日,江苏省消协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已就此向南京水务集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供水合同中“每日缴纳0.5%违约金”条款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第一起向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叫板的民事公益诉讼(10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既是公用事业,也是垄断行业。作为公用事业,本应具有公益属性;而作为垄断行业,又存在各种“霸王条款”。普通民众面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几乎无力反抗,而且没法“用脚投票”。即使打官司,能不能赢另说,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之高,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表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协会正应担此重任,并是合法的公益诉讼主体——依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理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设定一要公平合理,二要合法合规,不得“任性”。每日按欠费总额0.5%缴纳违约金,一年就是182%,用户拖欠100元水费一年,光是违约金就高达182元,明显高于因逾期付款给供水方造成的损失,极不合理,显失公平,是地道的“霸王条款”。
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通过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南京水务集团在没有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设立每日0.5%的违约金,远高于银行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是一种明显违规的“土政策”。
这起公益诉讼的最大亮点,在于它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垄断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首次针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提起的公益诉讼。实际上,由于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缺少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垄断行业可能存在“霸王条款”,更可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且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能力更加孱弱。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不只体现为高额违约金,也不只存在于供水行业,城市供电、供气等行业同样存在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因此,消协理应将垄断行业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勇于向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亮剑。在这个意义上,此次江苏省消协向南京水务集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某种“开先河”的意味,具有重要的样本价值和引领作用。
当然,破除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不能仅寄希望于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对于那些不合法、不合规的“霸王条款”,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负有清理、规范之责。譬如“每日缴纳0.5%违约金”这样明显违规的条款,为何能长期普遍存在而得不到纠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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