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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个角度看广东医生被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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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ibault.com 2016-05-09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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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7日下午开始,朋友圈被蜡烛和黑丝带刷屏。

  5月7日夜里,广州英雄广场成了烛光的海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来,悼念刚刚辞世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在经过全院多学科和省内外专家长达43小时的连续救治后,被砍伤的陈医生因抢救无效,不幸辞世。

  已经退休的陈仲伟是在自己的家中被人砍成重伤的。老医生全身被砍30余刀,老伴儿也被砍伤。

  又是一起极端的案例。事发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通过官方微博,强烈谴责暴力伤医事件,强调对一切暴力伤医事件“零容忍”;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口腔医师分会也呼吁各地警方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切实依法果断处置。

  从表象上看来,事情的起因是行凶者曾称1991年找陈医生做过口腔手术,现牙齿变色要求赔偿,属于医患矛盾,医患纠纷。事实上,“牙齿变色”也许只是“武疯子”的一个疯理由而已。

  我们假定这个理由为真,行凶者今年47岁,做口腔手术时刚刚20出头。20多年时间,由于饮食习惯、保养等各种原因,无论是真牙还是假牙,变色都是正常的事情,以此为由要求赔偿,不合情理。其次,广东省人民医院属于公立医院,即便要求赔偿,也应该找医院,而不是找医生个人纠缠。再者,20多年间,两人没有任何往来,真的有纠纷,也不会等到陈医生退休后再“算账”。

  显然,上面这些理由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凶案只是一个精神极不正常的人干了一件极不正常的事。事实上,陈医生也曾怀疑这个人精神不正常,并且曾拍下该病人照片,传至口腔科微信群,提醒科室医护人员留意此人、注意安全。

  也就是说,悲剧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根据媒体的报道,事发前,这名患者曾找到陈医生家里,说过要求赔偿,否则同归于尽的话。陈医生报警后,凶手一度被收进芳村精神病院治疗。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既然凶手已经被收进精神病院,警方是否及时通知到了其监护人?院方是否进行诊断并制定了治疗方案?病人是否合乎出院要求?其监护人或者警方是否知道病人不被收院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陈医生走了,大家在悲愤的同时,开始愤怒谴责医闹,呼吁对暴力袭医零容忍。医闹必须谴责,法律也必须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在警方对嫌疑人的身份和作案动机尚未得出结论前,将这一“武疯子”行凶事件定性为医闹、医患纠纷引发的凶杀案,进而发出“今后谁还当医生”“下辈子再不当医生”的感慨,既激化医患矛盾,也有失公允。

  广东袭医案发生的头一天,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受害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拿到了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学鉴定结果。该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一个月前,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一名67岁的老医生正在午休时,被一名患者砍伤后不治身亡。这些砍人者要么有精神病史,要么有抑郁症史,这些患者最终都成了杀人者。

  屡屡出现“武疯子”杀人事件,我们是否该反思《精神卫生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部为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而指定的法律自出台后,一直争议不断。比如,该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但这个“应当”必须是自愿的。即便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医疗机构也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也就是说,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即便“武疯子”已经伤害过人,监护人将其放任不管,也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伦理和道德问题。这也许是“武疯子”屡屡伤人的主要原因:他们没有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却有百分之百的伤人能力,一旦监护人失责,就如同狮子闯进了人群一样,人们如何来防范闯入人群的狮子?

  精神卫生法第79条倒是有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宝贵的生命岂是民事责任能承担得了的?

  “武疯子”伤医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计委发出《关于严密防范暴力伤医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密防范暴力伤医事件发生。问题是,“武疯子”针对的并非某一特定群体,如果精神卫生法只是用硬性的、强制性的措施来保障隐私,保障治疗权,而缺少对这一群体在特定情况下的强制性约束,忽略了对正常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这样的法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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