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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一种社会现象——“职业打假”再一次浮现于公众视野中。近日,有媒体披露职业打假“江湖”生态,职业打假人“收钱噤声”成潜规则,靠职业打假有人坐拥豪宅。(3月21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职业打假是与非,社会及法学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职业打假行为针对商品及服务缺陷,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谋取私利,不宜提倡、鼓励;而有人则认为职业打假行为是一种针对商品及服务的纠错,客观上有助于推动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改善,应当予以鼓励。而对这一问题,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索赔请求,在司法的层面上肯定了职业打假行为。
然而,若抛开司法问题不谈,而从其他的角度审视职业打假,不难发现,职业打假并不那么合乎正义与公共利益,职业打假也打不出一个朗朗乾坤来。究其原因,在于职业打假并没有对商品及服务质量的改善,对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有实质的推进。
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的职业打假行为对于经营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花钱消灾”的行为。也就是说,对商家及经营者,职业打假人无非是一群麻烦制造者,为了避免这群麻烦制造者为他们制造更大的麻烦,拿出一些钱来对他们予以补偿,赎买他们封口、噤声。这笔钱也就成为封口费。而职业打假人则是这种潜规则的受益者,拿了封口费,自然也就乐于帮经营者隐瞒。
“收钱噤声”的潜规则已然将职业打假人与经营者捆绑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并不难理解。虽然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在“收钱噤声”潜规则的支配下,他们二者都是受益者。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因此而受益显而易见;而对于经营者而言,它们可以不必因此而承受监管部门的执法惩罚,实际上也是一种受益,所谓利益冲突也就被置换为利益交换。这一利益共同体所损害的,乃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力量与威严。
在这样的生态下,对于经营者而言,职业打假无非是让他们出点血,促使他们拿出专门的公关费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改善商品质量反倒是次要的。而对于行政监管者及社会来说,由于“花钱消灾”“收钱噤声”的职业打假江湖生态,职业打假并不能使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暴露在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中,靠职业打假倒逼出一个经营有法、监管有力的法治秩序就此成为一句空话。
而职业打假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于,如果承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消费者对个人权益的维护,那么,如何平衡其中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就值得探究。一般的消费者对缺陷商品的索赔,既维护了个人权益,又增进了公共利益,是“双赢”之举。但职业打假“收钱噤声”的潜规则实际上是利用经营者对于公之于众的恐惧来实现个人利益,根本上显现为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而其中关涉的公共利益越重大,职业打假人所能谋求的个人利益就越丰厚。
当然,职业打假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不宜径行压制,而应疏导、规制,尤其通过措施将职业打假与行政执法、公共监督统一起来,由此将职业打假人的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使职业打假能真正发挥社会期待的监督效应,是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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