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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筑牢治假的刑法防火墙
张智全
//m.auribault.com 2017-01-06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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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当前,将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高丽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张高丽强调,要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其中,源头上的掺假造假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相对于其他食品安全隐患,源头掺假造假由于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往往成为打击的盲点。加之,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更是让源头掺假造假行为难以被及时惩处。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当前,将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刑法的威慑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在打击食品安全法犯罪方面,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无论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5年4月修订的被誉为“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于去年出台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掺假造假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这种情况下,掺假造假者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进而难以有效从源头上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从这个角度讲,将危害食品安全的掺假造假行为直接纳入刑法惩治范围,也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作的最后成果。”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腐蚀“舌尖安全”的毒瘤,影响到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加大对源头掺假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刑事法律应有的担当,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手段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在严格执法上做足文章,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对生产经营过程采取彻查隐患、处罚到人、公开信息的综合措施。同时,还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用最严谨的标准为食品安全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总之,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任何环节的失守都可能留下致命的隐患,源头上的治理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直接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掺假造假行为入刑,让始作俑者失去“蹿出笼子”的机会,可以说是抓住了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的“牛鼻子”,理当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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