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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要规制 更要鼓励
黄波
//m.auribault.com 2016-09-0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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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是行善,也需要规制,但一部以慈善为名的法律,归根结底,都应该是在鼓励人们行善而不是相反

  首部《慈善法》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慈善募捐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慈善活动范围与定义,规范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

  由于相关法条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受益人用款不当或被追责,人们对《慈善法》的第一反应显得顺理成章:这就是一部“对诈捐和骗捐依法说不”的法律。

  这种解读当然不错,即便是行善,也需要规制,但如果仅仅从约束这一面去看《慈善法》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一部以慈善为名的法律,归根结底,都应该是在鼓励人们行善而不是相反。

  从这一角度,针对个人募捐和网络募捐,《慈善法》所表现出的立法者的智慧和远见值得赞赏。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这款写进一审稿和二审稿的规定,曾经引起了巨大争议,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募捐”,修改稿删除了这款规定,实际回避了个人能否向他人乃至社会求助的问题。为什么回避?有关专家解释得甚妙,“《慈善法》只适用于它定义的概念范畴内的慈善活动,个人求助不在这个范畴内”。一言以蔽之,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但却没有资格去管个人求助,因为个人求助原本就不应是法律干预的事情。这似乎是一种无为,但却代表了更高的智慧,如果总是希望法律之手伸到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那就是法律的僭越,而且对社会治理未必有益。

  在《慈善法》立法过程中,“会不会对网络募捐管得过死”是人们的一个普遍担忧。众所周知,网络平台不仅成就了公众捐赠的便利,降低了公益组织的筹资成本,也推动了公益事业的规范与透明,尽管实践中难免会有不法之徒厕身其间,但立法若过于严苛,把因网络兴起的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浇灭则得不偿失。现在人们从《慈善法》中看到,法律对网络募捐既有约束也不乏鼓励。民政部日前公示了包括“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从名单中可以发现,平台是开放的,并未形成以往人们担心的官方垄断,而且现在公布的是“首批”,意味着进入这个平台的大门是敞开的。

  既要鼓励人们行善,也要把慈善活动引入法治轨道,相信这正是《慈善法》的立法初衷,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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