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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床架屋的保证金制度可休矣
朱昌俊
//m.auribault.com 2016-06-1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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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本位色彩。它只考虑到管理者的“便利”,而无视企业的“死活”。这样一种政策立足点,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与清理是大势所趋

  在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用“啼笑皆非”形容工程建设领域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保证金。他特别强调,不能以信用名目增加社会信用成本。

  早在今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中就透露: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必须清查。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首先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的决定,可视为是基于上述清查工作所作出的决策回应。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其言外之意不难明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类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其实是于法无据的“滥设”,那么,对之进行规范和清查,首先也是出于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尊重。而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此次清理将盘活建筑业企业资金近万亿元。在过去建筑行业繁盛之时,这近万亿资金的“沉淀”或许表现得不是那么突出,然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形势依然严峻,建筑行业增速放缓的背景下,近万亿资金无疑成了众多建筑企业的不可承受之重,对之进行松绑已刻不容缓。

  之所以要从建筑领域开始清理保证金乱象,一来是因建筑行业的环节较多,保证金的“冗余”现象比较突出;二来则是因为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而保证金的“滥设”,增加企业负担还只是其危害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在叠床架屋的保证金制度之下,监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建筑公司之间的正常关系也不可避免地被扭曲和异化。若日常的施工监督执法到位,又何须专设文明施工保证金?而在收取了专门的保证金之后,管理部门又何以有积极性去履行正常的执法监督?退一步言之,事先收取保证金的做法,也与当前简政放权改革所倡导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念相违背。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企业相互交易如果要收取保证金,那是市场行为,但政府制定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这有悖市场经济原则”。新华社的报道就指出,保证金制度对被管理者规范多,对建设单位规范少;对施工单位规范多,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少,严重阻碍了企业转型发展。于这样一种现状之下,不难发现,保证金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本位色彩。它只考虑到管理者的“便利”,而无视企业的“死活”。这样一种政策立足点,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与清理是大势所趋。

  保障金制度的滥设也蚕食了社会信用的空间。以直接的现金来“代替”信用,在多数时候,这笔保证金实质上已被各方默认为企业的额外“经营成本”,而非信用保障。这不仅未能使保证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更阻滞了社会信用意识的发育,信用经济内生力量也被一定程度压制。

  不过,此番对于建筑领域保证金制度的规范与清理仅仅只是一个开始。鉴于这一制度所产生的不可小视的既得利益群体,此项改革所面临的阻力仍不可低估。期待政府部门带头清除不合理的保证金制度,真正为企业减负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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