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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保障 规范庭审秩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几点思考
胡仕浩 刘树德 杨建文
//m.auribault.com 2016-04-1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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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庭规则》再修改——围绕“权利与秩序”,针对各类主体不同利益需求作出新规范

  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活动,极大地拓宽了司法公开的渠道,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在此情况下,部分当事人和律师也开始尝试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由于1993年《法庭规则》仅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在法庭上录音、录像和摄影,未规定诉讼参与人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微博这种及时传播工具当时也尚未问世,更不可能先行规范。个别诉讼参与人不仅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和摄影,微博传播庭审活动的情况,而且通过筛选,传播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以此来影响和引导舆论,干预审判。同时,由于缺乏规定,主持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面对庭审活动中的这些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制止。各级法院纷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启动修改《法庭规则》,对此进行规制。在各方广泛关注当事人、律师微博直播庭审合法性的同时,公众特别是律师、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学者又把目光投向了另外一个领域,认为不少法院对庭审活动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性案件的庭审活动,公众难以实现自由旁听,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修改《法庭规则》。

  考虑到现行《法庭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20多年。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日益提高,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相继进行了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已陆续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期待。这些法律的新规定、改革的新举措和群众的新期待,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庭规则》提供了新的依据和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启动了《法庭规则》的修订工作,由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当时设在“司改办”)具体承担修改和完善《法庭规则》的任务。司改办及时成立修订小组,将修订《法庭规则》的总体思路确定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完善法庭规则,切实维护法庭秩序和法庭安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利公众旁听,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同时坚持以下修订原则: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以原有规定为基础,以司法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为导向。《法庭规则》踏上了全面修改之路。

  为适应法律的新规定,体现改革的新精神,满足群众的新期待,修订小组在修订过程中深入基层,广泛收集各级法院法官的意见,掌握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了解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多次到全国律协座谈,反复听取律师对庭审活动的要求和建议;邀请法学专家逐条论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确保规定内容于法有据。在决策环节,2015年1月26日,2月2日,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时间跨度近一年,其间还专门就“法庭安检问题”,指示最高法院政治部警务部会同司改办制定试点方案,选定若干地区扩大试点,试行出庭检察人员、律师使用专门通道进入法庭的制度。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稿,并决定修订后的《法庭规则》(以下简称“2015年《法庭规则》”)择日公布,5月1日实施。

  2015年《法庭规则》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11条,对原有规定进行分解调整的1条,合并原条文3条,新增15条。《法庭规则》慎重考量了其所要体现的各项价值,综合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全面回应各方关切。

  (一)修改原条文,完善已有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通过对原有条文的修改,进一步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使庭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一是完善了公民旁听制度,二是完善了关于人民法院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的规定,三是完善了法庭纪律的规定。具体来说,其一,将原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同时将原规定的“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修改为:“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核发旁听证,但是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通过对旁听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避免不当使用旁听证限制公民自由旁听。其二,将原有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这进一步体现人民法院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的形象,减少当事人及律师对庭审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其三,将1993年《法庭规则》第七条关于诉讼参与人的纪律规定,第九条关于旁听人员纪律规定,第十条关于新闻记者旁听及采访的纪律规定,整合为一条,进行系统性规定。首先明确庭审过程中,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和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同时专门规定,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修改后的条文对法庭纪律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庭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增加新条文,贯彻改革精神,满足新需求。除了对原有条文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外,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关司法改革的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方式改革,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2015年《法庭规则》又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大量新的规定:1.在完善庭审公开方面。一是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三是规定“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的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2.在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人权保障方面。一是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二是规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三是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是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3.在司法为民和司法礼仪方面。一是规定“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置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彰显司法为民的形象。二是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这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对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充分尊重,体现司法礼仪;另一方面表明了人民法院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的平等对待,体现控辩双方诉讼中的地位对等和人民法院的中立态度。4.在强化法庭安检和保障法庭安全方面。一是规定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外,“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以下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等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二是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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