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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条例》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为救人者免除了后顾之忧。在其他地方,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救人者同样也不应当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如果受到被救助人诬陷和讹诈,自己纵有一万张嘴也说不清楚。
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倡导文明行为,制止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做出了一系列规范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涉及到近年来备受社会关切的“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因此受到舆论的高度瞩目。
当地媒体刊出题为《救人者再也无须自证清白》的解释性报道,特别突出了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但是这个标题并不准确,容易让人误以为在《条例》颁行之前,在杭州救人都是必须要自证清白的。其实,迄今为止,包括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在内,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救人者须自证清白,否则须对被救者所受损害承担责任”。现在杭州出台了《条例》,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为救人者免除了后顾之忧,而在其他地方,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救人者同样也不应当有后顾之忧,不必担心如果受到被救助人诬陷和讹诈,自己纵有一万张嘴也说不清楚。
杭州的《条例》规定,被救助人如果指称救助人造成或加重了他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害的确是由救助人造成,或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本可避免而未避免加重了其损害,否则指称无效。这条规定没有创造全新的法理原则,也没有针对救人者制定特别的保障条款,而只是将“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法律要求,落实到“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社会热点问题上,进而明确了一个“文明行为指引”——如果看见有老人摔倒在地,旁人完全可以上前将老人扶起来,不必担心会因“说不清楚”而被诬陷、讹诈,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救人者之所以不必担心,就是因为所有的举证责任都要由被救助的一方承担,被救助的老人如果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救人者撞倒,那么不但救人者不会被判担责,老人自己可能还要因恶意诬陷、讹诈而被追究责任。杭州的《条例》虽然没有针对救人者制定特别保障条款,但针对“扶不扶老人”问题提出了“文明行为指引”,能够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救助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因此能够让更多的人敢于去救助他人,也让更多的人在得到他人救助后,即便是在情急之下出现了误判误记,也不能随便就对救助人反咬一口。从这一点看,这个“文明行为指引”具有特别的教育意义。
当然,现在人们为“救人者再也无须自证清白”感到欣慰,也不全是由于对《条例》内容的误解,更多的还是因为在现实中,“救人者被指肇事,发微博寻求目击证人”,这类救人者自证清白之事并不罕见。救人者多方搜集证据自证清白,一方面是被近年来出现的各种版本“彭宇案”误导,误以为因救助行为引发纠纷后,救人者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未能做好宣传教育和调解引导工作,无形中助长了被救助人指认侵权者的随意性,让一些被救助人产生了某种“特权意识”,以为自己即便诬陷了好人,也不用承担任何道德和法律责任。
从上述两方面入手,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向公众重点宣传“被救助人指称受损须举证,救助人无须自证清白”的道理,并依法厘清被救助人和救助人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分配,将有助于解决好“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大力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整体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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