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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法官三个“底线”
彭桂东//m.auribault.com2014-04-24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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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线”原指球类运动场地边界线,底线圈住的是有效活动的最大范围,超过就是犯规。法官的底线当指法官在工作、生活特别是审判执法活动中,人民群众可承受的下限,或法官执法所期望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底线”包括三个方面:法官的思想“底线”、做人“底线”和用权“底线”。

  首先,信仰法律应当是法官的思想“底线”。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法院法官水涛审理的交通肇事案,判决书中有三处错误,竟称“眼花”,这名法官丧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良知,职业道德良知是法官底线的底线。法官不公,几乎都与不廉有关。

  法官思想“底线”是指法官从事执法活动设定思想的最低目标和基本要求,是法官应具备的时代的思想信仰,可以从社会、政法、法律三个层面来说,应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法官要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法官的社会思想底线。法官要有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党和群众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其次,良知良心应当是法官的做人底线。法官是“把手放在善恶交界的人”,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官的良知,是其在社会生活、工作中,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执法义务过程中的一种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是社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内化结果。

  法官要有个人道德自觉性。法官除了常人的道德意识外,还要有特殊的道德意识,并履行好个人道德的自觉性,其核心是对平等、公正的追求,在个人表现上要有个人良知、独立、律己的自觉。

  法官要有职业道德自觉性。法官的职业道德自觉性包含职业道德良知、廉洁、公平正义。职业道德良知是法官的人文情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在体现,也是法官忠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自觉。要树立“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思想观念,改掉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歪风,时常清扫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

  法官要有法律知用能力,即可以使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北京市海淀区法官李红星年审理案件800余起,就是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好法官。

  再次,坚守法律是法官的用权“底线”。法官要中立公正用权,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没有事实真实就会出现错案。法官要依法用权是法院的立院之基、法官的立身之本。要坚持实体法、程序法并重。

  要敢于接受公开监督,司法公开是防止错案的有效途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权益、商业秘密等就应当一律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赢民心。“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要给予审判长、合议庭相应的权力,健全审判权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对错案要实行终身追责。这既是对法官的基本的要求,同时也是很高的要求。

  (作者为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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