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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应该是严肃的事情,旁听席上的人应该遵守法庭纪律,甚至不能“发言”“提问”。但是,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时,旁听席上的一男子对律师破口大骂甚至殴打,而打人者竟然还是区人大代表。(3月27日 《华商报》)
身为人大代表,竟敢公然在法庭上动手,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这种做法确实令人感到发指。而且,根据媒体的报道,该代表竟然“请吃顿饭就算了”,更凸显出了内心的傲慢与狂妄。目前,由于人大代表兰天具有特殊的身份,法院只能报请对应的人大常委会同意之后,才能执行拘留决定。
众所周知,法院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经过特殊的法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该法律规定的初衷和目的,正是在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不受打击与报复。对此,法律专门规定“除现行犯以外,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那么,目前长安区法院报请当地人大常委会,无疑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需要厘清的是,对于当地人大常委会而言,在其接到法院请示后,应该就相应的许可申请做出审查,并最终做出决定。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只是就“强制措施是否存在打击报复”进行审查,对于案件并不需要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如此的规定,正是在于保障权力制衡处于规则框架之中,避免人大权力与司法权力出现冲突和矛盾。
不过,在很多时候,关涉人大代表的案件执行,却往往面临现实操作掣肘和障碍。比如说,面对司法机关的许可申请,有的人大常委会可能明确拒绝,有的则故意沉默或拖延。其实,出现这种现象,正是在于人大代表的身份微妙,人大常委会可能存在“庇护”的倾向。同时,对于司法机关的许可申请,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权以集体表决形式出现,即便决议不妥,集体意见也可以成为“挡箭牌”。由此,正是在于身披“护身符”,导致了个别人大代表过于狂妄和自大,对于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
在法治国家中,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依照法律和程序运行,充分遵守法律所设定的规则。应该说,只有处于法治框架中,不同的权力之间才能实现制衡,从而避免某一方面的权力陷入到无序状态中。如此之下,审视人大代表殴打律师事件,不能止于拘留决定是否落地。更为重要的是,应该考量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决议权与司法权是否恪守制衡规则,在程序设计与实质正义之间能否实现完美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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