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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符向军
//m.auribault.com 2018-01-25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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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无过错,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造成和谐、公平的表象,事实上并非如此。

  1月23日上午,医生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此前,劝阻吸烟者杨先生被猝死老人家属起诉索赔,法院一审曾判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如今,杨先生认为二审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并表示愿出于人道主义向死者家属捐赠一万元。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电梯劝烟猝死案”广受舆论关注热议,尽管一审法院明确指出,老人猝死与被告杨先生的劝阻吸烟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鉴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原则,才判决杨先生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但这样的“公平”原则,客观上并没有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反而给人法律不知所以、司法“和稀泥”之感。

  事实上,无论是基于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原则,都有严格适用条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责任或损失无人承担或分担时,为所谓的“公平”起见,就可判决无辜的被告买单。

  拿本案来说,吸烟老人猝死是一起偶发意外事件,首先得证实杨先生存在侵权行为,才是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补偿的前提。但杨先生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但是维护自身不受二手烟侵害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践行精神文明的表现,是合法且应予鼓励倡导的公益行为。如果法院认定杨先生过错,并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难免会对公众认知与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传递错误的司法价值导向。除非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在劝阻吸烟过程中有诸如大声斥责、谩骂侮辱、与对方有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对死者造成身心伤害,并导致其情绪剧烈波动后猝死,进而构成违法侵权。而本案中杨先生在劝阻时一直理性平和,并不存在上述各类过失。

  “人死为大”是传统思想,为尽快息事宁人,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无过错,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造成和谐、公平的表象,事实上并非如此。

  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司法裁判则是人们行为的风向标,发挥着教育、预测、指引的功能。此案二审判决权责分明,充分发挥了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是积极、明晰的,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与《民法总则》有关“见义勇为不担责”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让公众面对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时,能更勇敢、更有底气地站出来发声、作为。这种尊重公众朴素情感和社会正确价值观的判决,才是符合法理、真正公平的判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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