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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撤销监护权的局限性
刘 勋
//m.auribault.com 2016-06-02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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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撤销监护权的司法程序能够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其局限性。撤销监护权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

  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公布了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也有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阐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6月1日《法制日报》)。

  民法通则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权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监护权如果不能被正确充分地行使,这项权利就可能会成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工具,最常见的就是有监护权的父母遗弃、虐待未成年人子女,所以法律同时还设置了监护权撤销程序,避免监护权的双刃剑效应,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基本可以分成两种类型,即积极伤害型和消极漠视型。虐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属于积极伤害型,这种虐待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此类“虎”父“狼”母致未成年子女伤残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遗弃或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则属于消极漠视型,虽然不直接损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是对其人格养成、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法院通过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能够让被积极伤害的未成年人远离伤害,让遭遇监护人消极漠视对待的未成年人找到庇护。另外,不负责任的监护人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户籍登记、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多种权益,变更监护权则能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撤销监护权的司法程序能够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其局限性。撤销监护权仅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司法裁判的作用及其职能的延伸都有边界,司法的特征也决定了其局限性,这就要求社会各界继续接力监护权撤销的裁判,突破司法的局限性。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有些涉嫌犯罪必然会接受刑罚,但是有些则构不上犯罪,尤其是那些怠于行使监护权的父母,对这些监护人而言被撤销监护资格不仅不会使其感觉痛苦还会欣然接受,因为可以名正言顺地不履行责任了,看似是种惩罚实际效果却有限。除涉嫌犯罪的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之外,那些不构成犯罪的不能仅仅接受舆论谴责或道德拷问,况且这些消极冷漠的父母早已不在乎舆论评价或道德人伦,应该将这部分不负责任的父母纳入征信系统,限制其相关民事权利,例如限制贷款、限制就业等。

  指定基层社会组织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之后,如何保障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目前尚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近些年多起社会救助机构虐待流浪儿童的事件,也对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提出考验。相比较民政部门的组织性、专业性、公益性,劣势明显的基层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更值得关注。如果未成年人无人愿意收养,基层社会组织履行监护责任的经费如何解决?被监护人的教育生活谁来具体负责?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基层社会组织的监护权履行效果令人担忧。

  诚如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所说,真诚希望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正确认识撤销监护权的局限性,就能清楚地看到保护未成年人是项综合性工程,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就是折射现实的镜子,撤销监护权之后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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