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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在《民法总则》中写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相当于明确宣告个人信息权不但是一项自然权利,更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这传递了中国将继续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信号。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增加上述条款的背景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庙堂与草野能有如此共识,要“归功”于近年来屡成社会议题的电信诈骗事件,尤其
是今年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这宗个案在舆论场上迅速被推动成为公共事件,电信诈骗的源头——个人信息保护的失范也因此被提上立法日程。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并不是新话题。早在11年前,周汉华教授就曾提交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11年过去,被很多人望穿秋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未正式进入立法进程。个中原因,或许并不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而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骤选择和模式选择。
事实上,中国也并不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在现行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超过了200条。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不成体系,甚至有的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
统一立法有必要,分散立法是现实。也因为近年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的个案多为刑事案件,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刑法的步伐应当说更快一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我们知道,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最后手段性。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更多的保护
理当发生在民事和行政领域。只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无法调整的严重违法行为,刑法才应介入和干预。
回过头看现行民事法律中,找不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隐私权”保护,也并不能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比如,不具有秘密性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可能不是隐私,但同样有民事保护的必要。若能在《民法总则》中写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相当于明确宣告个人信息权不但是一项自然权利,更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由此开启的民事保护之门,必将在刑法之前让更多饱受个人信息泄露之苦的公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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