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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作为前科制度的数据和信息查询基础,是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基础性司法制度,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和其他信息监管查询制度的基础内容,其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公共利益等诸多领域。当前,构建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制度,已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司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犯罪记录数据的信息化和集中程度显著提升,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全国性犯罪记录数据库的数据基础,建立专门数据库和提供全国性查询的可行性也初步具备。正确认识构建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意义,有助于制定合理的社会管理政策和刑事政策,推进司法改革的科学化和系统化。
构建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意义
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有序。构建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律体系实际运转效益,保障相关法律得以实际运行。现行立法中依赖“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才能得以实施的法律法规很多,例如我国教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以资格剥夺、权利限制为内容的前科制度。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可以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再犯。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缺失,也意味着犯罪记录拒绝查询规则的缺失,将在客观上导致犯罪人无法获取正常的社会身份和职业,犯罪人被永久排斥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成为社会的巨大隐患,促使犯罪人亚文化群体的形成和犯罪人群落的形成。建立国家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制度,将严格限制“前科株连效应”的存在空间。“前科株连效应”具体表现为本应由犯罪人独立承担的资格剥夺、权利限制后果从法律层面上延伸到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例如,年轻人因为父母受过刑事处罚,本人不能被录取为公务员、影响高考志愿填报等。此种情况容易导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构成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巨大现实障碍。
保障司法改革的科学化,防止改革措施和预期效果背道而驰。当前,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已成为最高司法机关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但裁判文书尤其是刑事裁判文书的全面、无限公开,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隐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所有裁判文书的网络化公布平台,就刑事案件而言,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全国化的刑事裁决文书的文本数据库,也可以视为建立了一个“隐性”的全国性“犯罪记录数据库”。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自行在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上随意检索、查询他人的犯罪记录,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也将在网上永久存续,因犯罪记录永久存续而可能形成的前科评价和前科株连效应,将与犯罪人和他的近亲属、家庭成员相伴一生,成为挑战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巨大隐患。因此,建立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是保障司法改革整体效果和科学化的基础。
整合司法资源,整体提升司法改革的效率和效益。2012年2月1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效果显著,已形成了对于贿赂犯罪易发、高发群体和环节的有效预测和防控,在行贿与受贿之间架起一道“防护网”,“防腐”作用突出。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构建,只是检察机关在防控贿赂犯罪领域的单一努力和尝试,在构建目的和初衷上也与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差异甚大,前者致力于防控贿赂犯罪,后者则意在使犯罪记录的获取和使用规范化,追求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犯罪人权益的兼顾与平衡。因此,整合司法资源,聚合所有司法机关的全部信息数据,总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经验得失,建立国家层面的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可以整体提升司法改革的效率与效益。
构建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防止“美国式”的犯罪记录查询的商业化和营利化。大数据时代裁判文书的网络化公开,实际上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一个“隐性”的全国性“犯罪记录数据库”,犯罪记录和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商业时代随时可能到来。实际上,在美国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商业性质网站,只要付费就可以查询刑事诉讼中特定犯罪人的信息,成为严重的社会隐患。我国网络化实名公开刑事裁判文书改革措施的全面铺开,可能会推动大规模的刑事判决文书上网公布,自行建立的商业化的犯罪人信息数据库必然会快速出现,而且会越来越多。商业化地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无序性和可怕后果,以及对于司法权威的破坏,无需论证就可以想象。因此,科学思考刑事裁判文书的公布路径、公布范围和公布期限,建立与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相匹配、相互支持的公布制度,是当务之急。
科学设计、建立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和查询制度。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的构建是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数据基础。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由犯罪记录的汇集和储存、犯罪记录的查询、犯罪记录的拒绝查询(前科消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一个理想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应符合如下设计思路:个人可以查询自己是否有犯罪记录;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查询他人的犯罪记录;除了重大公共利益以外,在经过法定的时间期限之后,犯罪人的犯罪记录终止查询,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无法再查询到他的犯罪记录。此外,还应组建独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数据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承担犯罪记录的查询工作;全国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同步传送全部犯罪记录信息和特定的违法信息。(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