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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君@权益 | 高考结束打个“暑期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4-07-03 21:21

原标题:高考结束打个“暑期工”,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高考结束后,一些毕业生想勤工俭学为自己挣一份学费、生活费,但是打工过程中如果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打暑假工”发传单

回公司途中骑车刮撞行人

小杨系刚参加完高考的毕业生,临时受雇于某公司打暑期工散发传单。某日,在工作结束后,小杨骑电动车回公司打卡下班,刮撞到行人小王,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小杨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不负事故责任。

小王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小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万元。事故发生后,小杨为小王垫付了医疗费近8000元。对于小王遭受的其余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王遂诉至法院。

法院:

毕业生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与损失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原告小王对其遭受的合法损失,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未投保任何保险,且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系被告某公司雇请的暑期工,在为公司散发传单后返回公司打卡的下班途中发生事故。

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非由公司配发,但杨某考虑到散发传单的目的地与公司路途较远而选择骑行自己的电动车出行,本身并非恶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当时已向杨某作出了禁止驾车出行的指示,故被告杨某为公司散发完传单后驾车返回公司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的行为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杨某驾车造成小王的损失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公司承担。

经核实,原告小王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小王上述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正值毕业季,选择“打暑期工”的高中毕业生在工作中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学生暑期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来源: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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