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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住权力“任性”,权利才有保障
林琳
//m.auribault.com2014-12-3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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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本报刊发新华社的报道说,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如果此条款通过表决,那么,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地方政府规章的任务主要是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具体化、细则化,因此,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法律体系中最直接面对社会关系,最详细规定行政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最贴近实践、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的位阶上来说,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性内容。然而现实中,由于权力运行的不尽规范以及一些地方官员“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有时出现与上位法精神和原则不尽一致甚至相背离的情况。比如,一些地方对机动车的限制行驶,既要求每天停驶两个尾号,又对单双号划定限行区域和街道。从《民法》和《物权法》的精神来说,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由,地方政府规章若限制车辆行驶时间和区域,并且形成常态,则会使公民的这一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这也是近年来诸如“一夜限牌”、“单双号限行”等措施受到诟病的重要原因。

  从这个角度看,此番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等于是对地方政府的权力尤其是其制定规章的权力做出了限制,而这种限制和规范对公民来说可算一种“权利的春天”。这既是对权利的尊重,又是对权利的保障。

  同样是此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同样引发了诸多质疑,不少委员认为这一条款应该删除,因为“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道理是一样的,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无疑是对公民车辆使用自由的较大限制,也将引发与车船税、交强险等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

  这些建言和质疑,说白了,是对权力运行如何更加规范有序的制度努力。此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用权随意、“任性”,不尊重民意、不尊重公众合法权利甚至不尊重法律而引发种种矛盾,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教训。

  进而言之,类似用权上的随意、“任性”,其实不仅表现在制定规章的问题上,还表现在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诸多环节,而这种随意减损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事情,也不仅仅存在于地方政府规章之中,个别部门规章也曾引发类似争议,比如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交规”对“闯黄灯”问题的处理。此外,一些“红头文件”的混乱、“任性”也屡屡引发公众诟病。

  法治政府建设任重而道远。治理一座城市需要方方面面的规范和智慧,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依法用权、依法管理。立法法上述修改正是致力于规范权力运行,敦促相关地方政府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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