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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车厢禁食:即使通过,能执行吗?
//m.auribault.com2014-05-21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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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今年2月19日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拟规定“车厢内禁止饮食,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铁车厢内是否应该“禁食”的话题,随即引发广泛争议(5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公共交通工具上禁食的话题,历来引人关注。有地铁的城市,要在地铁上禁食;没地铁的城市,公交车上也在考虑禁止。北京拟通过立法的途径,规定“地铁车厢内饮食最高罚款500元”,无疑是对此“民意”的顺应。问题是,我们首先得搞清楚,乘客在地铁车厢内饮食,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动辄用罚款的方式来约束,是否合适?

  确实,乘客在车厢内吃东西,丝毫没顾及到其他乘客的感受,在私德上是有问题的。可是,吃东西的人也有苦衷,很多是为了赶时间不得不把早餐带到车上吃。更何况,也不是所有食品都有怪味,“一刀切”地禁止,有过度限制正当权利的嫌疑。相比在车厢内乱丢垃圾,甚至在车厢内大小便等行为,在车厢内饮食无论主观恶意还是客观影响,都要小得多。总体来说,似乎不应该上升到“违法”的高度。

  事无巨细地动不动就要立法解决,试图将任何道德问题法律化,这是一种虽有民意基础却又简单粗暴的思维。比如有的地方曾规定,乘客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乘务员可以拒绝服务,言下之意“可以赶下车”。可乘客是买了票才上车的,立法赋予乘务员将不让座乘客赶下车的权力,无异于以立法的方式违法。公交立法也好,地铁立法也罢,当然可以说是进步,问题是,必须严格厘清公域与私域的界限,不要过度依赖立法手段解决道德问题。

  想想看,如果车上吃东西可以立法罚款,车上脱鞋是不是也可以?车上着装不雅是不是更可以?搞到最后,到底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呢,还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与道德,必然各有施展效用的空间,不能什么事情都追求立竿见影,道德素养提高本来就要慢慢来,没办法,这就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指望立法罚500元瞬间解决问题,不现实。

  别的不说,光说执行,车厢禁食的条款,根本无法落实到位。地铁公司肯定是无权罚款的,交管部门是不是得搞一个便衣队,长期潜伏在地铁里执法才行?我们身边那些有法规无执行的法规还少了吗?公共场所禁烟、行人闯红灯、随地吐痰、占用盲道、散发小广告……媒体梳理出的遭遇执行难处于休眠状态的法规,可谓数不胜数。多一条无法执行的“车厢禁食”法规,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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