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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化的依据
//m.auribault.com2014-04-13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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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改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无疑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课题。按照目前学界的说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就是国家(主要以政府名义)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之法,管理是手段,协调是目的。政府经济管理是经济法的现实表现,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化的依据,两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依靠。经济法应用状态的理想图景是将法的价值完全释放,但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效率、公平和安全。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公平包含着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分配;安全主要指经济安全,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政府要针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及时做出选择,要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将社会利益的维护当作政府在经济管理中权力行使的初衷、着陆点或目标,亦反映社会所有主体的愿望、利益和诉求。

  当前我国政府经济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政府经济管理的观念、体制和职能发挥没有彻底转变。由于我们是从计划经济走过来的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离不开政府的导向,故政府的观念、体制、职权等诸多方面必然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主要表现在:(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2)偷税、漏税、骗汇和走私活动屡禁不止;(3)商业欺诈、逃避债务现象严重;(4)财务失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比皆是;(5)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突出;(6)文化市场混乱;(7)生产经营中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8)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坦然进行。这种严峻的现状,需要政府主要依据法制加以排除;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招标投标市场混乱等问题没有有效地加以解决,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经济管理行为缺乏规范性,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观念没有得到重视,那种凭权力、凭关系、凭感情办事的旧格局没有打破。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按其法律性质来说,属于公法行为。公法行为,主要奉行法定原则。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国民经济管理的依据是法定的;其次,国民经济管理的职权是法定的;再次,国民经济管理的程序是法定的。依据这一原则,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的具体行为有:首先,实行宏观调控。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依据《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律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法将政府视为国家机关之一,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宏观的、主动的,而不是微观的、被动的,是高屋建瓴,不是拾遗补缺;其次,维护市场秩序。为此,政府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对无证经营、无照经营,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应予以取缔;政府要严格监管产品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政府要监管好市场价格。当下,政府依法进行价格调控的能力正面临着国人的考验,甚至可以提升为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量标准;再次,促进企业发展。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责发生变化后,我们不能走入另一个误区,即政府对市场活动主体不管不问,听之任之。我们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政府要把注意力放在促进企业发展上,要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还要为某些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一种合适的途径。

  目前政府职能必须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该由政府管的事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否则就是失职。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也不能“越位”、“错位”,导致职权滥用。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一、尊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国民经济,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企业才变成了真正的市场活动主体。对于法律赋予给企业的各项权利,政府必须予以尊重;二、一般性的市场竞争领域的退出。我们认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而这些领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加以调整。这意味着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逐步淡出一般性市场竞争领域。国有经济应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政府违法或者不当经济管理行为责任的追究。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与责任是相互联系的。权力行使正确,管理取得政绩,应当得到肯定和激励;相反,在管理工作中由于越权、失职以及其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造成失误、损失,应当受到否定并追究相应责任。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可分为两大类情况:第一,传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经济法采用的是综合责任;第二,由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引起的、不同于传统责任模式的经济责任制。这里又包括各种形式的经济管理、经济活动责任制;适合于经济法目的的特殊经济制裁,如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停止贷款,惩罚性赔偿等;第三,政府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行为的救济。政府在行使经济管理权时如果出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管理行为,市场活动主体可以通过具体途径得到救济。这些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另外,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层面救济也是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的一个内容。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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