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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是森林资源发展保护管理经营的基层单位,是绿色生态建设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为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环境的改善、人民生产生活,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林场步入了艰难的“两危”困境。党中央、国务院顺应历史发展要求,作出了国有林场改革的决策,给国有林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如何搞好国有林场改革,经过长期思考,我认为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规划先行
在国有林场改革规划方面,我们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森林资源普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等等。目前,有的地方将一个县域内整合为2至3个公益型林场或1至2个商品型林场。就蛟河的情况看,经过国家和省里的区划界定,域内80%以上的国有森林已确认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域内有18个国有林场、1个国有苗圃,还有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除国家森林公园外,可划分两大区域,即蛟河区和三天区。蛟河区有13个国有林场1个苗圃,三天区有5个国有林场。以区为单位,可整合为两个总场。域内设置精简统一效能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蛟河国有林场管理局。这样做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减少核算单位,降低经营成本,压缩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经济压力,优化管理层素质。
科学定位
国家从生态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功能的角度,对森林进行了界定。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特别是一级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定位为事业单位。因为它基本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经济来源。这种公益林的作用不单纯是本区域的事情,多数又位于上游保护区域。受益的下游开发区域乃至跨省的城乡、各行各业,应补偿上游的保护区。谁来调控,只有国家才能做到。因此要由国家全额拨款。二、三级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就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应定位为国家拨款的差额事业单位。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商品林型国有林场应定位为自收自支事业或企业单位。人员待遇问题也应尽量合理定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级定位与人员待遇是直接相关的。国有林场归省里直管就可能定位为县(处)或副县(处)级单位。归县管就可能定位为科或副科级单位或者股级单位。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这种现象要尽快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待遇主要是收入问题。现在国有林场职工的收入非常低,年收入只有2-3万元,生活窘迫,工作环境非常艰苦,常年在野外作业,而且经常不能回家。因此,国有林场职工的收入水平应定位在高于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还应适当给予野外艰苦条件补偿金。目前,国有林场除了采伐林木和有限的多种经营外,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生态效益补偿金,而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标准极低,每亩仅5元钱。经测算现阶段每亩补偿20元,还算基本合理,能够基本满足需要。
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林场改革不同于农村联产承包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难度大,遗留问题多,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诸如历史各时期的人员裁减问题、下放问题、亦工亦农问题、家属工问题、遗属问题、工伤问题、统筹保险问题、新旧债务问题等等。
在这里主要讲一下养老保险问题。国有林场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国有林场的养老保险问题就比较复杂。有的林场根本就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有的虽然按企业或事业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保额较低,不是按企业下限参保,就是按岗位工资参保(岗位工资大多低于事业工资标准)。这样直接影响了退休后的收入。特别是按企业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此,在国有林场改革的同时,应按事业单位人员理顺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退休的也应按事业保险额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事业养老金待遇。在岗人员也按上述办法一并补缴养老保险费,退休后享受事业养老金待遇。这样,就做到了同工同酬,国有林场退休人员与其他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债务问题。有些债务应由国家及各级政府承担。诸如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保护、林场办公用房、防火通道等基础设施,廉租房、危旧房等各项债务及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等。这些债务问题都应在国有林场改革时处理好,一次性解决或分批解决都可以,但总要有明确的意见。否则,会拖累林场发展。
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
人员安置是国有林场改革最核心的问题之一。这里涉及两个突出方面。一是如何安置上岗人员,二是如何安置富余人员。现阶段应采用逐步消化吸收,分期过渡安置。
关于上岗人员的安置,应根据确定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安置的岗位,制定上岗方案。方案中应体现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工龄长短、劳动态度、出勤情况、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等多项因素,各因素可以赋予分值,同等条件分值高的优先选用。
关于富余人员的安置,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成为国有林场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为国有林场的发展留下隐患。
就蛟河的情况看,预计富余人员可达1500人以上,安置工作量也比较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安置富余人员。其一,组建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实体。剥离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这个渠道安置一部分富余人员。其二,场内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和伤残及大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实行场内退养,退养期间比照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养老金。其三,调配。部分有专长的职工,经过各方面协调联系,双向选择,调配一些人员。其四,有偿解除职工身份。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以解除职工身份。其五,场内待岗。对于没有在国有林场上岗,也没有在组建的法人经营实体就业,既不具备场内退养和调配条件,又不自愿申请解除身份的富余人员,由国有林场保留工作关系,缴纳社会统筹养老等保险费,发放最低生活费,场内待岗,等国有林场或组建的法人经营实体空出岗位时,再进行选聘上岗。
国有林场改革是牵动民心的大事,关系到国有林场的发展、职工生活、生态建设多方面,只能越改越好。因此,要稳健处置,扎实推进,改出生机,改出成效。
(作者系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吉林省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