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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在一起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成为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受理这起“民告官”案件的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行政级别低于贵州省政府。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出庭应诉,本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之事,不应当成为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是因为在陈鸣明之前,还没有这么高级别的官员出现在民告官的法庭上。陈鸣明副省长第一个吃螃蟹,也就有了新闻价值,媒体报道也就顺理成章。
但是,陈副省长到庭应诉,媒体大肆宣扬,大加褒奖,给人一种副省长出庭应诉“很风光”的错觉。试问:陈副省长出庭应诉了,怎么就体现了权力的谦卑?难道权力不该谦卑么?难道副省长不该出庭应诉么?显然不是。
官员的权力本来就是人民赋予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党对各级官员的一贯要求。虽然陈鸣明身为副省长,和老百姓相比,并不高人一等,至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副省长“低人一等”也未尝不可,因为官员本来就是“人民公仆”。
副省长出庭应诉,媒体给予很高的褒奖,只能说明这种事在当下的官场尚未形成气候。副陈鸣明出庭应诉“风光”的背后,折射权力运行机制的不规范,也说明很多官员对人民不够敬畏,对法律不够敬畏,对权力不够敬畏,甚至将权力凌驾于人民和法律之上。
《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非常遗憾,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颁布1年半、实施11个月的今天,还只有陈鸣明一位副省级官员出庭应诉,我们当然不应该感到高兴,而是应该感到担忧。
官大还是法大,本来是一个无须争论的话题。在民告官案件中,官员不愿意出庭,实际上就是官员藐视法律,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据报道,今年初,华阴市一位七旬老妇的土地使用证被当地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老妇将华阴市政府告上法庭。在诉讼期内,华阴市政府不仅不出庭应诉,在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依然不闻不问。事实上,还有比这位七旬老妇更糟糕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干涉行政诉讼案件,致使很多案件无法立案,连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都没有。
法律只有付诸实施,才能具有生命力和威慑力。政府官员不到庭应诉,必然让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失去了法律效力,这与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略格格不入。
在民告官案件中,副省长出庭应诉获褒奖,这是不该有的“风光”。全面依法治国,官员出庭应诉本应成为官场“新常态”。作为媒体,固然要为那些敢于出庭应诉的官员鼓掌,还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笔墨进行舆论监督,聚焦那些至今还懒得出庭的官员,看看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不愿意到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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