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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信用卡,却一直以为是储蓄卡,近400元欠款经过7年的滚动,如今已累积到3万余元,而且影响了个人征信。认为银行没有如实告知且没有提醒,办卡时还在西安念书的小张于近日将办卡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清除不良征信记录,并确认他不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
小张有理由状告办卡银行。一方面,399.01元的欠款经过7年滚动竟然累积到3万多元,恐怕任何一个持卡人都难以接受,简直比高利贷还狠;另一方面,当初办卡时,银行并未明确告知这张卡的性质及使用注意事项,以致小张和其他许多同学都误以为这是一张储蓄卡,根本没意识到它会产生消费欠款。
办卡银行有责任,小张当然也有责任。正如一名律师所言,作为成年人,小张在办卡时应当了解清楚卡的性质和使用方法,并且妥善保管。而且,小张当年稀里糊涂地从卡中多取了近400元,他应该注意到这是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钱款,不管因何没有注意到,小张都无法完全推脱掉自己的责任。
由这件事,人们自然再次讨论起银行滥发信用卡的问题,尤其是给在校大学生滥发信用卡,乃至以信用卡“诱导”大学生消费。而我认为,这件事值得关注的“真问题”,是信用卡欠款高得离谱的滞纳金——简单计算可知,400元欠款即使按年利息10%,并且按复利计算,7年本息合计也不到800元。也就是说,小张累积的3万多元欠款中,绝大部分是滞纳金。
银行收取这么高的滞纳金,想必是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是“按规矩办事”的。可问题是,银行自定的“规矩”于情不合、于理不通。
实际上,若论法理,银行向客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滞纳金的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而银行不是行政机关,其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客户使用信用卡产生欠款,银行只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更重要的是,银行对欠款客户收取的违约金要合乎情理,可以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不能搞得像打劫的。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那么,小张欠银行400元,7年时间会让银行损失3万多元吗?恐怕很难说得通。
客户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给银行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问题是,违约金的设定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显得模糊不清,以至于银行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都自定规章、自设标准,导致“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民众的利益因此受损。
就此而言,是该给任性的违约金、滞纳金套上法律的笼头了。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律上明确设定上限,譬如违约金不能高于本金的若干倍,以平衡双方利益,使其既具有赔偿和惩罚性质,又合乎情理,能够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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