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见义勇为名分是一种尊重
赵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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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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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2000年,江苏句容年近60岁农民江志根的12岁独子江伟华为救人溺亡于水塘。江志根一直有个“心愿”:要为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为此起诉句容市人民政府。据悉,2011年当地相关部门曾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了慰问金、抚恤金,但拒绝“颁发荣誉证书”,认为“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不另发荣誉证书”。
当地政府部门秉持比较严谨的工作态度,之所以没有发见义勇为的证书,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这个见义勇为的事迹不突出,二是当事人是12岁少年,而少年是不倡导见义勇为的,担心会起到不好的导向作用。应该说,这两个考虑不是不能理解,毕竟,可能有更突出的事迹相比较,而12岁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也确实不被提倡,见义智为才是应该倡导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一位少年为了救同伴而牺牲自己生命的壮举,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未成年人有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予表彰,这是两个概念,不应混淆。给予见义勇为的证书,并非号召大家遇到类似情况都去这么做,更重要的目的是对英雄行为的肯定,对培养英雄家庭的感恩,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固然有提倡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对见义勇为者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担心效尤,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借此事例,将对未成年人见义智为的倡导广而告知,让大家既感受到社会正气,又懂得了见义智为的重要性,如此宣传,岂不是更好的手段?总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对社会正气也将产生消极影响。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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