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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相对于学生,居于绝对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在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时,要经得起法律考验,也要经得起教育良心的拷问。
今年3月初,河北省沧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携带或使用手机陆续被劝退,随后引起热议。对此,沧州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证实,这12名学生被劝退后暂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调查。沧州一中微信公号近日发布声明称,维持对12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严肃执行校规,体现了学校为大多数学生负责的担当。”
学校有没有劝退或开除学生的权力?有。但那是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比如激烈的暴力行为、违法或构成犯罪,等等。学生只是因为携带手机就被劝退,显然过于简单粗暴。受教育是学生的法定权利,停课、劝退或开除这类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为需要慎之又慎,也应该受到严格约束。正因为如此,于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等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也是符合《教育法》精神与规定的应有之举。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批评教育、与家长沟通共同矫正,等等,都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行为的恰当做法。如果不是极端行为,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的“严肃执行校规”,并不是劝退学生的理由。何况,哪条法律规定了学生带手机就应该退学?学校的土政策,当然可以理解为严肃学校纪律,规范学生行为,但这些土政策必须是在尊重乃至敬畏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基础上,而不应该是为了方便学校管理。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家长反映的情况远比学校的说辞丰富,并且好几名学生的使用手机行为具有偶然性。学校若想依法依理服人,就应该在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不仅仅是符合校规,校规不能大于国法;第二,证明在这个问题上对这12名学生确实尽到了教育义务,但学生坚决不服管理;第三,与家长沟通之后,家长没有尽到或放弃教育孩子的义务。
当然,做到这几点,也只表明学校充分尊重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为,《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其中就包括“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上级行政机构或法院等依然可以纠正学校行为。
学校相对于学生,居于绝对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在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时,要经得起法律考验,也要经得起教育良心的拷问。教育是个无止境的工作,伸缩的空间很大,比如,针对同一个学生,教育一次还是教育十次,都可以说尽到了教育义务;再如,不论声色俱厉的教育,还是和风细雨的教育,也都可算是尽到了教育职责。因此,学校劝退或开除学生这种剥夺受教育者权利的终极做法,要合法合理,更要极为谨慎,不能仅仅作为杀一儆百的管理思维与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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