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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关于<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草案)在中国工会十六大闭幕式上通过,这意味着《中国工会章程》这一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和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又有了新内容新要求。
据了解,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与旧章程相比,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共修改了31处。那么,修改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为什么要做这些修改?
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的必然之举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些都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总则”部分的新内容。
“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精神,并将相关内容写入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一大重点。”全总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同时也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赋予了中国工会新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
工会工作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必须不断发展和创新。而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修改《中国工会章程》,无疑是工会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之举。
充分体现坚持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
在5年前的中国工会十五大上,将各级工会探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鲜经验和理论成果写入工会章程,上升为工会共同遵循的规则,是当年《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特色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又在“总则”部分增加和完善了中国工会“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和“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等内容。
显然,这些修改,既充分体现了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创新成果,又可以更全面地在工会章程中体现这条道路的内涵。
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四条会员义务中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彰显了引导广大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重要意义,而这也是坚持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内在要求。
切实彰显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工作重点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对于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着墨尤多。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中相关规定,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由此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十五条中,将原来的“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将“可以”改为“应当”,进一步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将第三项中“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增加“履行”二字,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
……
“所有这些修改,都意在完善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会工作实际需要。”全总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在切实维权方面不断探索创新,取得积极成效。比如,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协助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仅全总就先后7次参与全国人大对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涉及职工权益、工会组建和维权方面问题的解决。
再如,顺应广大职工的新期待和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惠及了包括困难职工、农民工等群体在内的更大范围内职工群众,使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全总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说,正因如此,此次工会章程修改,努力将这些好经验固化下来,促进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维权职责。
不断丰富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有力依据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要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组织是最可信任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关键在于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的基层工会工作做得是否到位。
让广大工会干部大为振奋的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乡镇(街道)已成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的聚集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主要在乡镇(街道)企业就业。工会工作要适应形势发展和职工队伍结构变化,就必须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
应该说,各级工会在这方面已经作出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早在2004、2005年,全国总工会分别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在各级工会的努力下,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13489家,占乡镇(街道)总数的33.33%。
显然,此次进一步明确在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为促进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还在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第八项中,增写了“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内容,进一步要求运用好建家这一行之有效的载体,以巩固建会成果,大力提高建会质量,有效激发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应有的作用。
明确表达了对工会干部队伍的新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这是《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据全总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让工会组织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是这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中所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实,党中央一直关心重视工会干部的成长和队伍建设。早在1989年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中,便明确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成为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重要基地,特别要注意输送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的作用,真正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是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该负责人说,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工会干部队伍的新要求,也是对工会组织这方面政治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积极吸纳工会在实践中创造的有效经验
梳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还可以发现很多亮点,而每一处修改和增删,都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
——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工会会员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已不再局限于工会会议和报刊。为此,《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第三条“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修改为“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
——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各地除按规定为会员发放的《会员证》外,还有试用电子卡等作为会员身份证明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条中将“凭会员证接转”修改为“凭会员证明接转”。
——根据《工会法》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委员会的规定,为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写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为提供更多高水平的精神性、发展性服务,《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还增写了“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的内容。
——为进一步体现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第六项增写了“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内容。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更是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工运事业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是此次《中国工会章程》修改的亮点之一。
比如,为明确各级工会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修改后的《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在第四十条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增加了“产权关系”的内容。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写了“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设立独立经费账户”的内容,以保障工会经费运作的独立性,加强对工会经费的规范管理。
……
“总之,《中国工会章程》修改过程中,积极吸纳工会在实践中创造的有效经验,尽可能充分反映各级工会组织、广大会员的意见和愿望,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该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10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