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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宇龙:为冤案道歉应成为法治自觉
//m.auribault.com2015-08-07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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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冤案,被关押了21天。经历了一年前的那场牢狱之灾后,25岁的蒋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泼开朗的小伙再也快乐不起来。针对此案,今年6月23日广东省公安厅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未依法进行审查”,“违法行使侦查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对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目前,5689.56元的国家赔偿已经到位。蒋小兵的母亲邹女士希望警方能赔礼道歉,让儿子重拾信心。(8月6日《广州日报》)

  司法机关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冤案,除了进行经济赔偿之外,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该进行赔礼道歉,这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冤案即便已经被官方平反,相关的赔偿都已到位,但一句道歉却迟迟等不到,这是不正常的,至少对当事人而言仍缺乏精神上的抚慰。

  为何一句道歉如此之难?在一些人的观念中,道歉等同于耻辱,有的人即便明知自己有过错也不愿道歉。实际上,道歉是一种责任担当,在冤案被平反后,人们更多地关注经济赔偿情况,殊不知,冤案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已是巨大了,执法机关针对自身错误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正是弥合这种创伤的一个步骤。如果连道歉这一步都走不出,恐怕就更难做出更多的举动来为当事人消除影响了。

  一个守法的青年莫名被关了二十多天,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同时,他对规则的认知,对社会和法律的看法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些是不容忽视的。相比于蒋小兵的遭遇,一句道歉的话实际上都显得有些轻了。

  在此事中,有知情人士坦言:“很少有当事人固执地要一句道歉。对于不少当事人而言,能重获自由就已经谢天谢地了。”一句道歉被视为“固执地要”,相信这样的观念是普遍性的,要不然道歉怎会如此稀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位知情人士还透露了另一个细节:“前任领导做出决定造成了冤案,让现任领导来背黑锅去道歉,你说谁愿意啊?”这或许也是道歉之难存在的重要现实原因,执法机关人事变动了,就无从道歉了,真是咄咄怪事。须指出的是,在冤案的责任追究上,相关办案人理应被追责,即便人事调动了也应追责到底。

  而至于道歉,能由原办案人员直接道歉最好,如若难以实现,也应由导致冤案的执法机关道歉,因为这并不是个人的道歉行为,而是对具体的执法行为道歉,体现的是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纠正错误的态度。其中的道理虽不难理解,但由于一些人个人的“面子”而使得道歉成了难之又难之事,使得执法机关的公信受到损伤,这实在不应该。

  相比于经济赔偿,看似不那么重要的精神赔偿也是司法正义的重要一部分。唯有冤案平反后的赔礼道歉成为常态,才有可能将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也有助于办案人员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一句道歉,体现的是权力在权利面前的克制和反省,也体现了权力对权利的尊重,这样的道歉不能再是“固执地要”,而应成为法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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