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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新闻报道特别是法治新闻报道时,首先应该做到下笔严谨
近日,上海一名怀孕三个月的准妈妈,被一出租车司机抢劫并杀害。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但是,却因为一份“无犯罪(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闹得沸沸扬扬。
据悉,该犯罪嫌疑人是经过正规程序引进上海的河南籍出租车司机,按规定在入职前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示的5年内无犯罪(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这个在入职两年前因涉赌被行政拘留过的司机,却顺利出具了正规的各类证明材料。于是,无数媒体都拿证明材料说事,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然而,笔者几乎搜索了关于此事的所有报道,却发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究竟开出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还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各家媒体是众说纷纭。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完全是两个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触犯了刑法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才称得上是犯罪。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本案当事人因涉赌被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因此,此事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出租车公司要求出具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也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责任在公安机关;第二种情况,出租车公司要求出具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过关了,责任在公司;第三,出租车公司要求出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属于躺着中枪。
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所有的报道、转载的媒体,没有一家对“出租车公司究竟要什么”,“公安机关究竟出具的是什么”的原始材料进行过调查(也可能有,笔者没有搜到),没有一家媒体能给出一个原始答案。
同时,在本案相关报道中,不少媒体都称出租车司机有前科,而事实上,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也就是说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而仅仅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之为有前科。再如本案中的“无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这种证明材料也不是每个用工单位都可以随便要求开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就包括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绝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应当享有与普通公民同样的权利,特别是在社会就业中,不应该受到歧视。当然,在一些特别场合也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也是分等级的,有的要求无犯罪,有的要求无违法,有的可能连道德层面也有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9日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个人认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做新闻报道特别是法治新闻报道时,首先应该做到下笔严谨。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要激情也要冷静。媒体需要有激情,遇到不平事就应当有不吐不快的冲动,然而,在报道过程中,媒体应当保持客观、冷静,不能被激情冲昏了头脑,先入为主。
抓眼球更要抓真相。媒体做新闻就要找新闻点,也就是所谓的抓眼球。但是,抓眼球更要抓真相,如今在网上,网友们最痛恨的就是一些所谓的标题党,为了增加点击率,制作的文章标题要么与文章内容无关,要么就是剪裁真相、断章取义。
讲效率还要讲专业。现代媒体已进入一个融媒体的新时代,对于每一个媒体人而言,新闻多、压力重,讲效率是必须的,但是讲效率还要讲专业。
当然,媒体人毕竟不是法学教授,不能要求每个做法治报道的媒体人都得通过司法考试,但是,遇到问题,多打几个电话,多问几个为什么,很多不专业的问题,还是能够有效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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