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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 伟:农村改革为公平致富“牵引导航”
聚焦“2015一号文件”系列评论之五
//m.auribault.com2015-02-06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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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增添农村发展活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目标,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是基础,创新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是有力支撑,水利、林业的深化改革和供销合作社、农垦的改革发展是重要补充,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根本保障。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就是要以增添农村发展活力为核心,完成这一系列的改革发展任务。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除了坚持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等现有的制度和发展政策、措施,《意见》特别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尽快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

  农民的意愿受到尊重、权力得到保障,不受个别官员假借公权左右,才能让农民对农村的生活、经营和个人发展有信心、有憧憬,农村、农业才能留住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擅自改变农业用地的现象,会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这种损公肥私的乱象必须终结。这样的要求,符合改革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需要。

  为保障农民权益,《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中重要一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为前提。

  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无疑是一大亮点。不同地区目前采用了不同的土地调整模式,一些“确权确股”的村庄让农民在获得集体经营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失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从严掌握,能够抑制土地的不当流转,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让农民安心。

  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是增添农村发展活力的基础,归根到底,是以人为本,保障农民的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因为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是党和国家一切事业的根本力量源泉,而“三农”工作又是重中之重。

  发展农村经济,除了明确土地资源的经营使用权、资产产权,还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注入,才能实现生产经营的稳定运行发展。因此,《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提出了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等一系列农业金融保障措施。

  明确了“增添农村发展活力”这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核心,有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提出了保障权益、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诸多方面的改革措施,农村经济发展已有蓝图。然而真正能够成为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保障的,是法律法规和政治体制。因此,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意见》指出,健全村民对村务实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务实管用。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离不开政治文明和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打造农村公平法治的基层政治氛围,让农民的集体利益和个人权益享有充分的保障,才能更好地增添农村发展活力。

  《意见》提纲掣领地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原则、措施,着重保护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经济利益,为农村的发展牵引、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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