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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为何未能阻止泄题事件发生?
李记
//m.auribault.com 2016-04-2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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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数据显示,受各种原因综合影响,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的公务员考试,都呈现降温趋势。根据一公务员培训机构统计,23日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举行公务员笔试,总报名人数达到409.5万,所以堪称最大规模的公务员考试,确保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无论如何重视也不为过。以此而言,不管是江西,还是安徽,用公开透明的严查回应考试和公众的关注和期待,事不宜迟。

  我们不难发现,类似大型考试屡屡被曝出的公开泄题,几乎每年都有发生,即便是在《刑法》明确考试作弊入刑后,这种事依然可能在集中发生。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常识而言,在严刑峻法之下,还胆敢铤而走险泄题的,肯定不只是为了“好玩”。23日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中,有考生称500元买答案,就是明证。

  虽然23日江西、安徽等多省的公务员考试,还有23日上午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是否真正存在泄题,还有待各方最终严查结果的给出,但这并不妨碍问题的讨论,那就是,严刑峻法为何未能阻止一再发生的泄题?从报道中可知,有律师表示,考试作弊入刑,法律会追究泄密者、作弊者刑事责任并撤销其考试结果。简单延伸:如果一旦查证大规模泄题属实,对相关涉案人员均以“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不为过。

  但正如我们看到的,在近年来发生的几次引起全国轰动的、“证据确凿”的高考舞弊案之外,不管是在“考试作弊入刑”之前还是之后,我们鲜见地方“真刀实枪”自纠自查泄题事件、舞弊事件。这些事件要么在相关方面“介入调查”、“介入核查”后石沉入海,要么在舆论和公众一而再追问之下“自罚三杯”应付了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既然“考试作弊入刑”已经落地,比如具体到公务员多省联考被曝泄题一事上,相关方面绝对应该用严查严惩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以儆效尤;用严查严惩更好补牢相应的保密规范与制度,杜绝后患。说到底,如果“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相关涉案人员均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怎么可能还有那么多人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怎么可能还有这么多泄题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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